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怎么办?
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按照《国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在服刑期间,或是服刑期满后,可能就面临没有养老金可领状况,但具体情况还是需要具体分析,主要判断依据是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这三个条件,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只要是负刑事责任的,也不一定都要开除公职,比如不属于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的,而过失犯罪刑期不满三年的,也没有单处或是并处剥脱政治权利的,一般也不会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如果被刑事处罚,只要符合开除处分的条件,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也就是说,已经退休的公务员,虽然不会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已经享受的待遇,是按照开除处分来执行的。在职的公务员,只要受到开除处分,就会与其解除人事关系,过去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视同为缴费年限,但是缴费年限仍然要计算。
对于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以后,不管是管制也好,还是拘役也好,缓刑也好,只要属于刑事责任的,在服刑期间养老金要停止发放,对于符合开除处分的人员,一般会取消退休待遇。对于取消退休待遇的退休公务员,即使是刑满释放以后,也不会再有养老金待遇。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属于退休中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由于大部分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比较短。受到刑事处罚以后,如果只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基本上都不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规定,因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这时可以按照三种方式来处理。
一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刑满释放以后继续缴费,直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再重新办理退休;二是将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以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三是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除去已经领取的计发月数以后,余下的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当然对于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如果不符合开除处分条件的,一般只有服刑期间养老金停发,刑满释放以后还可以正常领取养老金。
综上所述,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犯罪的性质,刑事处罚的轻重等来决定,如果符合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开除的条件,那么就意味着要取消退休待遇;如果不符合开除条件的,服刑期间养老金停发,但服刑期满后可以恢复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你好,已经退休的公务员犯罪 并受到刑事处罚 的,不会受到政务处分,大概是要取消一切退休待遇,小概率是降低退休待遇 !
首先,相应的法律依据是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法律第二十七条明确,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 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
而在职公务员犯罪后,既有可能受到"撤职 "处分,也有可能受到"开除 "处分,具体要看犯罪的严重程度。
因此,退休公务员可能降低退休待遇,也可能取消一切退休待遇。情况一: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
法律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如果退休公务员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未起诉或免于刑罚的,按照"撤职"的标准降低退休待遇。
举个例子,副处级的退休公务员违法但免于处罚的,退休待遇不会取消,但要降到科员的标准。
不过,你问题中提到"受到刑事处罚",那就不符合此项规定。情形二:如果属于过失犯罪的,且刑罚较轻的。
根据规定,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退休公务员 因为特殊情况 过失犯罪的,并且刑罚较轻,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按照"撤职"的标准降低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都要按照"开除"的标准取消一切退休待遇 。情形三: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或刑罚较重的。
根据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也就是说,如果退休公务员只要 符合上述3个条件之一 的,就要按照"开除"的标准 取消一切退休待遇 。所以,不管是普通人也好,还是公职人员也罢,都要遵纪守法,否则一辈子的努力都会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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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将面临可能取消退休待遇和党纪处分的问题,具体后果要看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退休人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接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缓刑)、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律予以开除。从中可以看出,退休公职人员若受到上述刑事处罚,虽不会给予政务处分,但会取消退休待遇和开除党籍。若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法院不判处管制以上主刑或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在三年以内的,则面临的将是降低退休待遇和留党察看处分。
由此可见,退休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直接影响的不仅是经济待遇、同时还包括政治待遇。
谢谢邀请!
问: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怎么办?
答:退休后的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是指那些问题涉及到比较大的,会被判决为有期徒刑的案件(也有的会被判无期甚至死缓重刑的除外),这种情况下的原公务员基本上都会被当地党委和行政机关按照法、规开除党藉、开除公职的,也就是讲自这个时候他原来的养老金也停发了。既然是被"双开"了,也就是讲在刑事案件判决通知书正式下发后即产生有效法律作用的,简单地讲这个原公务员这个时候既不是党员了也不是公务员了,他原所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一切待遇都没有了,既然是什么都没有了,待他刑期服满出狱后原养老金是领不到的;但他如是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他的养老金自出狱之日起可续保续领,也就是连续视缴社保15年的意思,你不缴肯定就是没得领了。
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要区分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同种类,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刑事处罚的种类
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按照上列规定,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
(一)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处分的,比照在职可以保留公职,也就保留退休待遇,但退休待遇可以降低。
(二)应当予以开除处分的,取消退休待遇。
★但是,在2014年10月机关全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缴费满15年退休的,受到刑事处罚,保有退休待遇;但现在是2021年,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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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务员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公务员退休受到刑事处罚,只有检察院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情节轻微而免矛起诉或不予起诉的人员或法院判定为有罪免罚的人员外,其他的正常判处巜刑法》规定的刑罚,退休待遇是要全部去销的。
可能暂停或取消其退休待遇;如果认为刑事处罚适当,可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可以依法申诉。
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应该按照下列办法执行:(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2)退休的公务员在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政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主要体现在职务、职级、级别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其退休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等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辖。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该条规定,也依然可以对其立案调查。这主要是考虑到,遵规守法、廉洁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应当是广大公职人员终其一生而不变的追求,不应当因退休而有松懈。而且,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于法于理都要对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对已经退休的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不对行为人级别、职务、职级或者工资档次等产生影响,因此给予其相应处分已无必要。如果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当按照拟给予的处分种类,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对于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要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包括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缴国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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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刑法,必然要受到处罚。退休公务员如果受到刑事处罚,除了承担结果之外,可以做好如下二件事:
第一件事:降低刑事处罚的程度。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处罚程度差别很大,咱们就是要尽量降低可能遭受的处罚程度。法院审判之前,坦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我国司法审判之中,有自首情节的可以适用宽大处理。退休公务员不论是在职期间、亦或退休后触犯刑法,都没有特殊政治待遇与司法豁免权,自首和坦白是降低刑事处罚程度度的最优选项。法院审判之后,积极改造,尽快结束刑期。服刑表现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缩短服刑人员时间期限的参考标准,所以意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自己,争取服刑期间立功,就有助于减刑。第二件事:明确刑事处罚的影响
退休公务员比较担心的是刑事处罚会对其退休待遇有什么影响,毕竟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很不错。公务员退休待遇:
1.-政治待遇
2.-生活待遇(2.1-基本退休金、2.2-地区津贴、2.3-物价生活补助和福利)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4.-住房待遇
5.-丧葬、抚恤待遇。
根据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监察部的《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刑事处罚的程度不同,对退休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影响也不同。《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具体情况分2种:
1.-退休公务员在职或是退休后违法被判刑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停发退休金金,但给与生活费。
2.-退休公务员在职或是退休后违法被判刑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取消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