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常说:"找个靠谱的合伙人比娶妻还要难。" 事实告诉我们,无论你是找好朋友合伙还是临时组建的"合伙人联盟",都是上了同一条船,即将面临惊涛骇浪。 而跟你在同一艘船上的,是人还是狼,这就未必可知了... 01.真实案例 去年年底,张先生与彭先生火急火燎地找到了民安法务的洪律师,两人称被索赔50万!这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追溯到2019年7月,疫情爆发前市场一片欣欣向荣的光景让李某,彭某,张某三人为之心动,决定共同创业。至于三人是旧友还是志同道合的陌生人,先按下不表。 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李某出资15万,占股60%; 彭某负责管理公司,占股20%; 张某负责提供技术,占股20%,随后因并未参与公司经营,故而向彭某表示自己退出合伙。 总之,三人摇摇曳曳的创业小船就这样"驶入海里",前路未卜... 紧接着而来的就是2019年底的疫情大爆发,成立合伙企业仅一个月,开始出现了财务赤字,就连厂租也已经到了无法负担的地步。 2020年2月,彭某决定退出合伙并在其他公司任职。人活在世,一条路走不通总要另谋他路,这也是人之常情。 谁知,在2020年年底李某将彭某与张某共同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02.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 1.彭某与张某违约合伙合同,简单地说就是李某不想结束这场合伙关系;两人违约使得企业受到了亏损高达50万元; 2.企业设备还在彭某张某两人手中,自己必须要回。 根据洪律师的主张,彭某每个月都将对账单上交给李某核对,根据《2019-2020年现金汇总表》显示,不仅没有营收反而欠款4.8万余。 彭某在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同时,无法控制市场以及大环境的影响,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终止经营或亏损的结果不能认定为彭某违约; 其次李某主张的50万元赔偿毫无事实依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彭某也表示愿意归还还在手中的五台设备,张某虽然签署了《合伙协议书》但并未参与实际经营,也没有出资,所以张某并非"合伙人",也不用承担所谓的 "经营损失" 。 要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终在洪律师的帮助下,彭某与张某不仅全身而退,并且由李某负责案件受理费。 03.合伙企业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情形逐渐增多,甚至成为了合伙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 在本案中李某的身份是有限合伙人,这类合伙人为出"钱"不出"力",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 彭某与张某则是作为普通合伙人,出"力"不出"钱"或出很少的"钱",全面操控企业日常运作;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违背了" 安全港 "规则,还有可能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人合伙创业,一招不慎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在以下五个方面都很容易"翻船": 1.在合伙人的选择; 2.合伙协议的签订; 3.合伙企业财产; 4.合伙企业人力资源及商业机密; 5.解散面临的问题 04.如何规避风险? 首先是在合伙人的选择上一定要 谨慎 ,评估其软实力与物质实力,这个就因人而异这里不多赘述;值得一提的是还要提前查明此人是否有被"黑历史",在过往的职场中或创业中是否有违约状况; 其二,在合伙前, 必须要理清自身的账目 ,清晰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确自己的权益。 其三, 谨慎选择合伙的形式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形式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合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要结合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伙形式。 其四,在拟定《 合作条约 》时需要明确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票权和决策权;明确退伙的条件和处理方法;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 总之,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的关键,一是提高主动性,预防为主。二是选择专业法律顾问服务。 大多数企业现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流于"召见式",所以接受服务的时候经常是临时抱佛脚,狼狈不堪。 真正的企业家应该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开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防患于未然,让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现状给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给企业一个全面把握法律风险的机会! #法律人举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