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17时33分许,浙江温州瑞安市塘下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感情纠纷驾车碰撞被害人并实施故意伤害,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力追捕中。如有知情下落者,请立即联系警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认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