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范某偷税2.55亿, 处罚2倍,5.96亿 属于初犯,不追究形式责任。 明星郑某偷税7178万 处罚5倍,2.99亿 属于初犯,不追究形式责任。 他们真的是"无罪"吗??? 刑法201条规定"逃税罪": 纳税人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按照刑法规定,两人都已达到追究" 逃税罪",追究刑事刑责的条件,但是为什么却仅是补税和罚款,并且无罪释放? 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增加了第四款规定,对于"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这句话的含义简单理解就是: 一是、 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逃税者"在限定时间内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 5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以此推导,终于明白了, 明星们为什么不害怕"偷税"被查! 明星们为什么注册多家个独公司! 原来,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税务机关是核定征收。 什么是"核定征收"? 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最大的特点: 税务部机关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是不会对此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也不存在进行纳税申报数据检测。并且注销企业的时候,既不会做税收清算,更不会实施税收追溯核查。 简单概述关键点,就是: 不用设置账、 费用无需票、 平日不查帐、 注销不清算。 所以, 明星们不断地注册企业,又不断的注销。 这种现象与经营不下去,没任何的关系。 他们要的是税务来查就跑的便利, 他们要的是偷税只补不坐牢结果。 税收管理中的漏洞,是给偷税者助胆的一个最大因素。 征管的宽泛对于一些违法纳税人而言,碰到痛处的少,隔靴挠痒的多。一旦名誉扫地,但也不怕坠入困顿,依然可以"曲线"进入圈子,他们绝不会因为偷税被罚"蹉跎光阴",失去其它方法捞钱的任何机会 经过网络细查,明星细化扎堆的注册的新疆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区、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等,都有税收和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2018年,崔先生在微博置顶的一条消息:"我已经整理出585名跟华谊兄弟合作过的演职人员的资料作为案例。"表明,影视圈上百人几乎都是以注册工作室、个人独资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逃税"。 如果崔先生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税务机关查的彻底,那么,为什么没有看到一个明星因偷税被抓,其原因应该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经过核查除了范某、郑某自查主动补交税款的以外,影视业其他人没有涉及偷税。 二是、经过检查有偷税的,但是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税款和接受处罚,均属于"初犯",并没有达到"犯罪"的条件。 原来如此, 明星巨额偷税,不用坐牢, 是"核定征收"的税收管理方法与刑法中"初犯"概念上的差异化,让这些明星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 什么是初犯 刑法中对初犯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初犯本身并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范某和郑某的"偷税"处理案进行分析,偷税之所以无"罪"的一个关键点应该就是: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受到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 这一定"罪"的条件,显然是对影视业"偷税"行为"关了一扇门,又开了一扇窗。" 因为"核定征收"的特点,就是不查帐。 不查帐怎么可能会达到定"罪" 的条件? 可以理解,税务机关对于核定征收企业,一般采取的是每年度核定一次,期间(除有举报)不会重新调整核定的额度,有的核定征收基本长达多年不变。 由此可以理解: 税务机关只是在核定税额的时候,与纳税人有接触,平日里都是核定征收企业自己按期申报,可理解是"放养式"的管理。 综上所述, 税务机关除了有人举报,否则是不会对核定征收企业实施税务检查的。 根据"5年没有两次以上处罚"定"罪"的原理,对于其它纳税人而言,要想逃脱这个条件,似乎是很难,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很少"五年内不查",也不会出现"查无问题"的税务检查结果,有问题就会实施行政罚款,罚款就达到了定"罪"的条件。 即便现在税务机关倡导"无问题不入户检查"的征管方法, 但是,哪个企业敢保证自己没有涉税问题。 这样执法的逻辑惯例, 对于涉税违法纳税人而言,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而对于影视圈的涉税违法者则是"了不相干"。 即便如此,令人有所疑惑的是, 根据核定征收"不查帐"的特点,被举报的"偷税"者确定为"初犯"是否准确? 以此推理, 如果范某、郑某之后,又出现王某、张某明星......们的偷税,而且金额巨大,如果也都是因为"核定征收"不查帐,达不到"五年被罚两次"的情况, 是否都属于"初犯"? 是否都是只补税不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只有法律界能解释清楚的难题。 ????? 事实证明, 明星们一窝蜂的在新疆霍尔果斯注册"壳公司"进行逃税,范某被查后,又一窝风的到海南注册公司,他们追的并不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而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征税的方法。 核定征收对影视业涉税违法的"自愿者"来说,真的是逃避刑事责任最好的手段,一切行政追究对他们而言,仅是很容易清理的一个小"溃疡",完全可以置之不理。 影视圈成了一个充满"野心"和"贪婪"的职场,成了无数的青少年人生的最大的"理想"。都想混进圈子里分的一杯羹饭,在媒体眼花缭乱的报道中,寻找通往"圈子"的密钥,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和名誉。 他们的言行,在白天和在深夜,在日下和在灯前,如同影幕中扮演的不同人物,具有多变性。他们具有常常变换嘴脸高超的技能, 当夜幕降临没有观众的时候,他们就会脱去伪造的面具和衣裳,赤条条暴漏出他们被裹在光环里面"法律"与道德"盲人"的真面目。 最终 : 一部分人取得了世俗的成功,一部分人则直至不切实际的梦幻成为泡影。 令人扼腕叹息的是,人性的三大特点 贪婪、侥幸、虚荣以及难以填满的欲壑, 已在影视行业中"生根",并渗透在骨髓之中。 从演员刘某开始,对于偷税而言,没有前车之鉴的教训,更无借镜之痛。 偷税是这个行业诸多人共同的"属性",对金钱贪婪的欲望,几乎在诸多"星"们身上表现得极为 强烈,就像饥肠辘辘的恐龙,永远都无法填满膨胀的胃口。 曹雪芹先生刨析人性本质的一句话,说的非常好: "世人都晓神仙好,唯有金钱与功名忘不了。 拿着高收入, 过着奢侈浮华的生活, 永远不担心"偷税"被抓坐牢。 而税务机关,在没有举报的前提下,是无法对"核定征收"企业实施"检查",更无法对掩藏在重重帷幕背后寻找到偷税的痕迹。只能按照"核定"办法征税或者是依赖网络、举报,甚至是蜚短流长的传言,进行追踪和判断。 影视圈取证难,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大的难点。 这也就导致了影视业偷税行为屡屡不断发生的缘故。 明星们沿着无限"不惧怕"的三角形的斜面向上走,似乎什么都阻止不了他们。因为没帐可查的公司,税务机关只能按照一些社会调查、业务关联单位取证、自己交代来确定"偷税"额度。 由于偷税额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加大罚款倍数的方法,也就成了税务机关加大惩戒唯一办法。明星范某和郑某偷税案的处罚,我们看到已经远远高于其它纳税人(日常纳税人出现偷税大多是0.5%-1%倍)。 那么,税务机关对于影视业普遍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是否涉嫌"不作为"? 按照国税发[2000]38号 规定,"核定征收"的方法: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法规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法规,但并未按法规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这样一看,"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确实适用于影视圈的征收管理,不能怪责于税务机关执法的不严谨。 关键就在于,这种核定征收中的"偷税"是否可以定性为"初犯"? 这个关键点,还值得司法界深度探究。 核定征收的优势,让影视圈体验到, 税收法律再如何的变革, 税收政策再如何的更新, 税务局再如何完善执法手段。 "核定征收"不查帐,五年内无罚款的优势,始终留给他们巨大的"偷税"间隙,即便出事,也仅是纠偏,不会"入狱"。所以,这是他们的偷税无需 躲躲闪闪和 敢于在刀尖上跳舞,舌头舔血的一个重要原因。 云雾缭绕机构的设置, 熙熙攘攘的逃税规划, 都在"核定征收"之下变得"合法化"。 是"核定征收"成就了他们的"无法无天"! 我们翘首以待,未来税务机关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