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税收案件。 【案件字号】(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 这是一个因举报而引发的案件。莆田市纪委收到举报,自然人陈某和林某涉及民间借贷偷漏税行为。 纪委将问题移送了莆田市税务局。 税务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如下: 事情牵扯到三方——鑫隆公司、陈建伟、林某。 鑫隆公司有意出售房屋,于是和陈建伟、林某签订了总价为5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逾期无法交房,由卖方鑫隆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鑫隆公司陆续收到5500万元。 一年后,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没办法履行作为理由,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鑫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1、鑫隆公司退回买方陈建伟和林某签订合同后支付的房款5500万元。 2、鑫隆公司支付3328万元违约金给陈建伟、林某。 税务机关认为: 1、陈建伟、林某等与鑫隆公司的交易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实际行为是借贷——鑫隆公司向两人借款,本息合计8828万元(5500万元本金+3328万元利息)。 2、陈建伟、林某的借贷利息所得3328万元,因为借贷合同签订在营改增之前,应当补缴5%营业税和20%个人所得税。 【法院观点】 最高院在再审决定中认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法院支持税务局的处理决定。 【税收分析】 (一)为什么认定"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1、不合理的违约金 鑫隆公司因为无法交房,退回了5500万房款,支付了3328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占到了房款的60%以上。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过高的违约金,首先就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警觉。 2、 利用违约金恶意避税 根据真实业务情况,税务机关认定了"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两个自然人企图通过收"违约金"的方式,试图逃避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个税。 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表面上看,合同压根儿未履行,支付的3328万元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但其实就是一种恶意的避税手段。 违约金涉税情况分析: (1)增值税 l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随销货款一并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正常缴纳增值税。 l 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失败,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因合同无法履行,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 比如: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收取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民间借贷,利息收入要缴哪些税? 1、增值税及附加税 Ø 将资金贷出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应当按照6%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Ø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缴税。 Ø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超过10万或者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个税 Ø 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税目缴20%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利息收入*20%",没有任何扣除项目。 Ø 三类利息收入免个税:个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指的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管是个人借给企业,还是个人借给个人,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利息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仅有利息结算单、银行回单,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性。 2、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 3、向个人借款,建议公司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凭借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