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 2021年第 20 号公告, 纳税人在 8 月 1 5 日之前申报 7 月份增值税(或者 1 0 月 1 5 日之前申报第三季度增值税)时,将填写整合后的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统一申报 增值税 和 附加税费 。 如何申报呢? 举个例子来一起学习: 位于市区的 A 个体户申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 7 月份销售商品取得收入 1 0000 元,适用税率 1 3 % ,当期购进货物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项税额: 10000 * 13% = 1300 元;进项税额 = 0 应纳税额 = 0 城建税 = 1300 * 7 %= 91 元;教育费附加 = 1300*3%=39 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1300*2%=26 元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 (附表 ) : 注意: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除了两大税种的合并申报,新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还有哪些变化? 举例说明: 7 月 5 日, A 公司 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上个月取得并已勾选抵扣的一张专票(不含税金额 50 万,税额 6.5 万)系统显示为失控发票,需要先作进项税转出,待查明情况后再处理。 7 月 2 0 日,购买的一批办公用品转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前期取得了专票已抵扣,金额 1 0000 元(不含税),税额 1 300 元。 8 月 1 0 日, A公司 采用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填写如下: 1 0 月 1 0 日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经核实该发票状态为正常,允许继续抵扣, A 公司可以重新确认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填报申报表对应栏次如下: 2 3 a 栏次,是本次申报表新增的栏次,用于填写"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还有哪些情况,属于 "异常凭证"?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38 号,主要有以下 5 种: 1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 " 比对不符 "" 缺联 "" 作废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亿企赢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