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逼迫少女卖淫,伙同未成年将对方拘禁并实施性侵
"小小年纪如此歹毒,若不纠正,必成祸患;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强奸案一审作出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国剑于2019年5月7日18时许。
伙同郁某(女,2004年2月26日出生,未达16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在六盘水市某医院。
将本案受害者张某(女,2001年10月30日出生)接到一房屋内。
和张某讨论,她去"坐台"(当小姐)的事情。
张某并未答应。
恼羞成怒的李国剑决定动用武力让对方屈服。
两人将张某控制在房间内。
表现得一点都不像个十五岁少女,十分毒辣。
利用手机充电的数据线和皮带对于张某实施殴打。
李国剑曾经以放张某离开为由,诱骗对方和其发生过一次关系。
后续李国剑和郁某两人离开房间去给张某买坐台的衣服。
回来后开始收拾卫生,张某趁两人不注意跳窗逃跑。
经伤情鉴定,张某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 缺舟: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国剑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剥夺他人自由。
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在整个施暴过程中,属于从犯,主犯是郁某)
在拘禁期间,还胁迫对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性侵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事后李国剑赔偿张某相关损失,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
构成自首情节,并主动交代性侵事实。
最终宣判被告人李国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