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保护侄女权益,对疑似犯罪分子实施拘禁殴打后获刑
"不能用心中的想法和情绪去代替法律的准绳;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乐,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人金利,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7年7月17日晚21时许。
两人在侄女陈某房间内陪对方收拾行李的时候。(此前陈某遭人强奸)
发现了其同居室友张某和王某处有警棍、伪造的证件、印章和他人的身份信息。
此类疑似违法犯罪的证据,随即进行报警。
并且等到张某和王某返回后。
金利、金乐两人便以张某和王某涉嫌团伙犯罪为由,将两人拘禁。
一直持续到第二天的凌晨3点。
金乐才打电话给警察,让公安机关人员前来将两人带走。
经伤情鉴定,其中一人受轻微伤。 缺舟:
这起案件不同于之前的非法拘禁案件。
本起案件最大的一个焦点便是: 金利和金乐两人是觉得张某和王某两人涉嫌犯罪。
所以才将两人进行控制。
如果说这种拘禁行为是为了不让两名犯罪人员逃跑。
这种行为在伦理上讲得通,但是在法律上不可以。
第一,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或者说是法定事由。
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可以这么说,金利和金乐两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将涉嫌犯罪人员扭送到派出所。
但是两人没有这么做,反而是进行人身自由限制。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但限于四种情形。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很显然,金利、金乐两人只是发现疑似犯罪证据。
但是并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定性。(例如不知道罪犯是谁,或者是否真的是犯罪)
在此情况下,限制对方人身自由长达几个小时,确实不当。
第二,就是实施了殴打,这个是非常严重的情节。
不过法律在综合考虑之后,也是作出了缓刑的决定。
因为考虑到金利和金乐两人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亲属权益。
属于一种不当行为。
加上两人到案后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所以判得也不重。
被告人金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金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