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是名校,是文化人成堆的地方,写一篇公文(通报)应该是手拿把掐的小菜一碟。可是,从该校7月21回应舆情的"通报"中看,区区二三百字,写得语无伦次让人哭笑不得。 一、语焉不详,混淆视听。 2020年4月17日,xx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努xx是干什么的?他和浙江大学是什么关系?他是犯了什么罪被判刑的?通报中均不做说明。 公文是一件极为严肃的文体,必须字斟句酌,无懈可击,它多一个字都是废话,少一个字则是遗漏。事实上,按照公文的写作规范,开头就应该把它交待清楚。例如: x年x月x日,我校学生努xx因犯强奸(未遂)罪,被xx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时间,人物,身份,所犯罪行,判处结果,一句话便做到了一目了然。但通报中就是不这样说,让人看不懂这个努xx是何许人也,他到底犯了什么罪被判刑。这算不算语焉不详混淆视听呢? 二、逻辑混乱,莫名其妙。 随后,该生所在的学院开展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努xx已经被法院判刑了,该生所在学院才开展调查,调查什么呢? 1、调查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学校有这个权力和资格么? 2、调查努xx犯罪过程是否属实?法院已经判决,板上钉钉的事,你还调查,莫非对该生的犯罪过程持怀疑态度? 3、法院已经判决了,已经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你到底有什么疑问要调查呢? 4、即然努xx是本校学生,其自然情况还用再调查么? 5、既然经过了调查,其调查结果又是如何呢,通报里却只字不提,等于是一笔糊涂帐。 所以,怎么分析也弄不清,这里究竟要调查什么。而且还真就拿出了调查结果,莫非这个调查结果与执法机关的不一致?这种逻辑混乱的文字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莫名其妙! 三、张冠李戴,避重就轻。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x条x款xx之规定,经学生奖惩委员会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这句话有两处矛盾: 1、该学生不是违纪,而是违法,并且已经产生严重后果(被司法机关判刑)。违纪和违法是两个根本不同的专业术语,其危害和严重程度有天壤之别。学校把违法当作违纪来处理,本身就已经张冠李戴了。当然,学校毕竟不是执法机关,无权对学生违法犯罪进行判处,也只能按照校纪处理,但是,这里正确的表述应该是: 鉴于该学生的违法犯罪事实和严重后果,经学生奖惩委员会根据xx之规定研究决定,给予其xx处分...... 所以,该"通报"有一个用词不标准,表述不规范的问题。 2、这个"学生奖惩委员会"与浙江大学是什么关系?从字面上看,处分是奖惩委员会作出的,而通报的落款却是浙江大学。那么问题来了:是奖惩委员会能代表浙江大学,还是浙江大学能代表奖惩委员会?莫非二者不是一家人?莫非浙江大学在这件事上可以置身事外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这种表里不一自相矛盾的现象,是不是在玩弄文字游戏呢! 其实,奖惩委员会是学校的内部机构,完全可内部掌握,没必要把它反复地摆到社会层面上来。只要对外统一口径,统称浙江大学就完全可以了。人为地把它弄成两层皮,可见这个通报该写的不写,不该写的乱写。 四、自我否定,匪夷所思。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这又调查什么?莫非对自己作出的决定有所怀疑。如果没有怀疑,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做出正面回应。 至于该学生受到处分后是否又有违法违纪行为,与以前的处分没有丝毫关系,完全是两码事。 如果该学生对以前的罪行没有悔改之意,恰恰说明对他处理轻了。但这不是违法违纪问题,而属于道德问题,思想觉悟问题。所以,这样的后续调查又有什么意义呢,莫非要把自己以前的处分推翻么? 总之,这个二三百字的通报,让人看得词不达意,匪夷所思。 五、色厉内荏,虚伪做作。 学校以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这是一段百分之百的废话,且暴露出自相矛盾和严重的不自信。 对严重犯罪且已经判刑的罪犯,只按照所谓的校规校纪,还留在校园里充当大学生,这样的校规校纪,能称得上是绝不姑息么? 这种一边是判刑,一边是留校的反差巨大的校规校纪,是不是应该修改啦! 前两年,曾有北大校长公然把"鸿鹄之志"念成"鸿浩之志"。这样的笑话,与今天浙大的"通报"比起来,可谓是小巫见大巫。校长也不是神仙,有个把不认识的汉字不足为奇,只是不应该在大庭广众之下出丑而已。 而今天浙大的"通报",才真可以称为再创新高的一朵"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