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高铁霸座怎么办?
近年来,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一些旅客"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那些年"霸座"的他们
2018年8 月 22 日凌晨 T398 列车济宁段,一女子购买无座车票后强占女孩座位,女孩找来乘务人员协调。乘务员查看占座女子的车票,是无座票,一直劝说协调,女子到最后也没有起身。从凌晨四点到六点,买了有座票的女孩在车厢里站了两个小时。
2015年5月3日,一则名为"高铁无理占座哥"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一名乘客买了一等座的票,却强行坐在商务座上,理由是"我腿放不下!"
乘务员再三解释说,一等座和商务座的票价不同,座位自然不同。但该乘客仍多次强调,一等座的空间狭窄:"我不要价格,我只要回到上海就行了,我哪儿都不去。"
几经劝阻,占座乘客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但仍不满乘务员的态度。
《民法典》向"霸座"说不
尽管人们对"霸座"行为更多是道德指责,但并不影响"霸座"行为本身蕴含的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因为被霸座人付出金钱而不能"落座"。
铁路公司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但若铁路公司尽其所能仍无法阻止霸座者的行为。那么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铁路公司可以起诉霸座人违约,而被霸座旅客也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
法条来了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