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 选择健身的人也越来越多。 但是, 出于私人原因, 也会出现转让健身卡的情况。 小林为了转让一张7.8万元的健身卡 却陷入了教练张某的骗局, 先后向其转账96次 共计转出44万余元"转卡手续费"。 近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2018年7月, 小林在某健身房 充值了一张7.8万元的健身卡 同年11月 小林动了将健身卡退掉的念头 得知这一情况 教练张某提出 健身房不允许退卡 但其可帮忙将卡转让 不过, 张某提出 不论是否成功转出,每次介绍都要向健身房 先缴交30%的转让费,转让成功后,多收取的手续费会一并退还。 小林相信了,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 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 向张某支付"转卡手续费"96次, 共计445448元。 然而, 张某的介绍没有一次成功, 小林开始怀疑张某 2019年9月17日, 小林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公安机关通知, 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除小林外, 张某还经常以帮忙购买低价会员卡等为名 骗取其余22人钱款共计52870元。 案发后, 其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8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采纳。 综上,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 无论在健身房或其他地方, 办卡消费还需理性对待, 不要因一时冲动消费, 给自己造成损失。 本文转载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