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男子过失损毁这样东西,不仅赔钱还要判刑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观察到一些塔杆、天线之类的广播电视设施,但你是否清楚,一旦破坏了这些设施可不是能赔钱了事的,严重者甚至会构成犯罪。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一起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判决。为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晋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结果:被告人杨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所谓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信号发射设施(如天线、馈线、塔杆等)、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如电缆线路、光缆线路等)以及信号监测设施(如监测接收天线等)。广播电视设施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是非常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破坏、毁损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是非常严厉的。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系过失,且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主动报告、积极赔偿,认罪态度非常端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所以晋小法要提醒大家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公民的义务
平常出行应该避免在这些设施
周围攀爬打闹、吸烟点火、危险作业
更不能故意对其进行破坏
如发现此类设施遭到破坏的现象
应该积极向有关单位报告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