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约定帮丈夫落户北京 但同时也约定 如果两人离婚 对方需赔偿千万 两人就此事签订协议 达成一致 那么这份协议 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01
案件回顾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 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 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一个承诺。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 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最终,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协议无效,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02
为什么协议书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样的疑问,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的误读,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也就是说,婚姻属于身份关系, 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 所以说,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 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03
为什么"婚姻家庭编" 不支持这份赔偿约定?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 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确认这1000万元的违约金有效,必然制约另一方的离婚自由;退一步讲,就算对方因此而"不愿离婚",也不是出于本意,那么法律所维系的,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只是一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 04
法律难道不应 尽力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吗? 是的,我国法律为此设置了很多具体制度,如"先调和后调离"的调解程序、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但 这些都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 同时,法律也要谨守自己的调整边界。正如本案法官所说,"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 现代法律规范是条分缕析日益细化的,而幸福生活是一种整体的状态或者感觉;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一句话,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 面对婚姻和家庭,除了努力创造财富,更需用心用情去滋养。 试图以物质制约一劳永逸地换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满,现实中往往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