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曹县男子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竟弃车躲避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1〕2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单县高韦庄镇至曹县青堌集镇东西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充肇事者,并弃车躲避。经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主动到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威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