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强迫女儿学习,江苏南通一单亲妈妈被撤销监护权
江苏南通一单亲妈妈李某,为逼女儿学习,多次殴打,抓伤,烫伤女儿,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不知悔改,经江苏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其对女儿佳佳的监护权。
佳佳今年12岁,上小学6年级,四岁那年,佳佳母亲李某和佳佳父亲协议离婚,此后佳佳随母亲一起生活。2018年起,佳佳外婆发现佳佳的脸上,身上总是莫名其妙地出现伤痕,佳佳外婆以为佳佳在学校受到了同学的欺凌。再三追问下佳佳才道出了实情,原来佳佳的母亲为了逼佳佳学习,经常暴力威胁佳佳,给佳佳布置的任务一旦没有完成,李某就会暴力惩罚佳佳。佳佳母亲甚至让佳佳学习大学课程,做英语四六级考题,一旦佳佳完不成任务,随之而来的就是一顿体罚。年幼的佳佳非常惧怕母亲,在学校也总是郁郁寡欢,忧心忡忡。
佳佳外婆听到后心疼又气愤,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佳佳外婆报了警。经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依法向李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
但是佳佳母亲没有就此停止对女儿的暴力行为。今年1月,因佳佳没有完成学习任务,再次受到了母亲的暴力伤害,经公安部门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同属轻微伤。1月20日,崇川法院向李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佳佳实施家庭暴力。
但是佳佳母亲的行为丝毫没有收敛,并且还变本加厉,今年3月份,佳佳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被母亲李某用烧热的锅铲殴打,造成佳佳多处烫伤。社区和派出所联系了佳佳的父亲,但佳佳父亲也没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佳佳外婆在检察院的建议下依法起诉,认为佳佳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严重伤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要求依法撤销佳佳母亲的监护权,变更佳佳外婆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佳佳母亲在与佳佳共同生活期间,急功近利,揠苗助长,在佳佳不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长期对佳佳进行辱骂、殴打,严重影响了佳佳的成长,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某丝毫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罔为人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而佳佳的父亲作为佳佳的另一监护人,明知女儿被母亲多次殴打、虐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当庭表示放弃对佳佳的监护权。 基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佳佳最终脱离苦海,以后可以和外婆一起生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