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小念的朋友抱怨称,家附近的健身房 "跑路了",健身房只留下一堆健身器材,他的会员卡里还有充值的3 000 元健身费无法退还。不少健身会员们自发地建群组队维权,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投诉,但因为老板早已卷款潜逃,目前大家还在等待追查结果。 无独有偶,近日多家媒体也报道了,各种 "预付卡"消费爆雷事件。储值卡、会员卡、健身卡、美容卡、洗车卡……不少消费者受到折扣、优惠的诱惑,少则投入几百元,多则投入数十万元的充值资金,然而,却不曾想到 "交钱容易退钱难""商家跑路""服务质量难保证"等消费陷阱,由此带来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 其实早在 2012年 9 月,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相关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一旦违规,便可对企业形成约束。 但由于只有管理办法,而没有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机制跟进,因而预付卡 仍然 处于 " 失管 " 状态,导致预付卡消费 " 乱象丛生 " 。 --------------------------------------------------------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 "预付卡"有哪些值得警惕的税收风险? 预付卡主要分为三类:单用途、多用途预付卡、加油卡。 1 、单用途预付卡 【风险 1】逃避个人所得税 某单位将购物卡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或者购买购物卡用于赠送客户,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很多企业直接核算计入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等,没有代扣代缴个税,已产生偷逃个税的后果。 正确的做法是,发给员工,按照购物卡面值(市场价)作为福利费核算,和工资合并缴纳个税。比如,每张卡面值 500元,那么这500元需要并入到综合所得一起代扣代缴个税。 赠送客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 20%个税。 【风险 2】实际消费后不得再开票 根据开票规定,预付卡在售卡阶段,只能向购卡人开具不征税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普通发票时,使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的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购卡人实际消费后,售卡单位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认为,购买方可以凭 "不征税发票 +消费小票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多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又叫 支付机构 预付卡,一般企业是没有办法发行的。支付机构 是指取得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业务许可证》 , 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 业务的发卡机构 、 受理机构 。 多用途预付卡交易环节中税务处理、开票与单用途预付卡基本相同。 3 、加油卡 加油卡是比较特殊的预付卡。特殊之处在于: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还可以凭消费记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 在售卖加油卡时, 售卡方账务上作为 预收账款,不征收增值税 , 可开具 不征税 普通发票 。 如果用户是企业, 要求 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用户 凭卡加油 消费 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 售卡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单位(实际销售方) 与 售卡单位 结算油款时, 加油单位 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 , 向 售卡 单 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