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漏税,为什么没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今天,我们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上市公司偷漏税,居然没有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到底怎么回事?
事情发生在 2021 年 6 月 24 日 , 清远 市的 清远 楚江铜业有限公司 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 2021﹞6 号) 和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 2021﹞2 号) 。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清远楚江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34 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清远楚江少缴所属期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期间,不予追征少缴所属期2012 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应补缴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2,659,666.1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清远楚江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清远楚江税收违法行为结束时间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间已超出五年期限,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这个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什么来头?它是上市公司 ——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71) 的 全资子公司 。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曝出偷漏税,社会影响较大,应该重罚,为什么税务机关没有给予行政处罚呢?
不少人的印象中,偷漏税行为会被无限期追究违法责任,不受 5年限制。确实也有这么个规定,不过再仔细看看政策,就会发现为什么没有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偷漏税不受时间限制,针对的是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没有包括罚款等行政处罚。不能把滞纳金和罚款混为一谈。
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超过 5年了,税务机关没有对清远楚江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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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涉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管辖。 那本次虚开案件为什么没有移交公安机关?
先回顾下具体案情:
2011 年至 2014 年 , 清远楚江在 没有 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无锡汇翔精密冲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份, 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 8,426,339.28 元,税额合计1,432,477.69 元 ,该业务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为了申报时少缴税款,清远楚江从定时公司取得的 84 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 抵扣进项税额。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3,609,418.89 元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量刑标准作了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及以上。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 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虽然偷漏税的金额已经达到《刑法》的立案标准, 但因为企业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且 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税务机关就没有移交公安机关去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给我们一个启发: 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时,一定要态度端正,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清罚款 ,不然将被移交公安机关,面临刑事责任,陷入 "无力回天"境地。
全资子公司被曝出偷漏税,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呢?
在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2171) 的公告中,及时披露了该案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 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
( 2) 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 2011 年至 2014 年期间。目前清远楚江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清远楚江总资产 138962.62 万元,净资产 58207.64 万元,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1911.57 万元(未经审计数)。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 3)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虽然极力解释这次案件的影响很小,但是也实实在在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和股价。税收违法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代价总是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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