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解说两则虚开专票的典型案件
今天,分享两则真实的税收违法案件。
案件一:因虚开专票被判刑 1 2 年
中润亚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亚北)的法定代表人单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00余份, 涉及税额达 1.24 亿元, 违法获得人民币 339 万余元。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2 021 年 10月 22 日 法院 公布 了 判决 结果 , 中润亚北公司的实控人单川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为什么判刑长达 1 2 年?
1 、属于"主观故意"虚开
法定代表人单川,不仅要负责审核合同资料并签字,还与相关工作人员对接部分业务。
2019年 4 月至 7 月,中润亚北与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勤壮)签订产品购销框架合同,向杭州勤壮销售合金电解铜。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产生任何 " 电解铜 " 的购销,签订合同的属于虚假合同。
法院提供的在案证据证明,法人代表单川对业务的关注点在于能开出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生产多少合金电解铜。
法院认为,单川 主观上应当明知 中润亚北合金电解铜业务为虚假,仍大力开展此业务并在虚假合同上签字,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虚开专票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量刑标准作出了解释:
( 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及以上。
( 2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 " 数额较大 " ;
( 3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 " 数额巨大 " 。
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虚开的税款数额高达 1.24亿元 ,属于 "数额巨大",并且单川系主犯,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件二:非法出售、购买专票罪
合慧伟业公司与中国诚通公司存在贸易融资,为了贸易顺利开展,合慧公司为诚通公司开具了 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避免因此产生的大量税款, 2012 年 8 月至 2013 年 3 月间,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合慧公司 以购进钢材名义取得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 的 税款数额达人民币 1600 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负责人 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家公司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三家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合慧公司 、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的行为构成非法 出售、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为什么不是虚开专票罪?法院的观点是:
主观上,三家公司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性贸易的开展。客观上,认定三家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从增值税整个链条来说,国家税款没有实质性的损失。
启示: "非法出售专票罪"和"虚开专票罪"要区别
法院认为,可以从动机和危害性结果来区分 "虚开"与"非法出售、购买专票行为",而不能只看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动机是非主观故意,客观结果未导致税款的实际损失,可以认定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票。
虚开专票的后果,刚才已经分析了,再总结一下 "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专票罪"的刑事责任:
( 1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无论是虚开专票还是非法出售、购买专票,都是涉及刑事责任,属于企业经营者应远远避开的 "高压线"。
不过, 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专票,对应的刑事处罚相对较轻一些。这也是案例二和案例一判决差异的主要原因。
虚开专票防不胜防,购票方如何降低 "取得虚开专票"风险呢?
1 、 关注供应商是否异常
l 签订合同之前,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查询对方企业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关注对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近期诉讼 ;
l 对方企业是否存在成立时间短或停业多年后法人、投资方出现变更后或者突然营业规模大幅增加异常情形;
l 采购人员关注合同 采购 价格是否存在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不要 相信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2 、 拒绝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现金支付货款后,一旦对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开 ,一方面企业在资金流方面无法自证清白,另一方面,购进货物的成本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支扣除,风险太大。
3 、及时归档合同资料
合同履约完毕后,归档保存购销合同、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交货单据等原始资料,购销双方业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甚至经办人员照片等信息 。
一旦存在虚开问题,既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企业是善意接受虚开,也可明确追责到对方单位个人,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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