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几家公司共同接受劳务,发票又只能开给其中一家公司时,小小的分割单就能发挥它的税前扣除作用了。 住宿费、会议费、水电费、物业费 ……哪些类型的共同费用可以采用分割单方式税前扣除呢?哪些只能分别取得发票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 (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 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 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 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关键词: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共同接受。 通过几个例子,我们分析一下如何运用政策。 【案例 1 】住宿费、会议费 年底了, A 公司的集团总部召集下属 5 家子公司开会。开会期间发生了住宿费、会议费、餐饮费等。会议酒店将发票统一开具给母公司,但款项需要分摊到各个子公司。 分析: 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呢? 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共同接受的会议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均属于 "应税劳务", 各子公司可以用发票复印件、母公司开具的《 XX 费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 2 】集团采购 集团企业集中采购货物一批,很好地降低了采购的单位成本。但是销货方要求,只和集团母公司签订合同,将发票开具给母公司。货物分发给各个集团子公司用于销售,子公司税前扣除可以采用分割单吗? 分析: 货物不属于应税劳务,一般的购销业务需要购货方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子公司无法通过取得的母公司的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在本例中,货物可以从数量、金额上进行区分,销货方应当分别开票给各个子公司。 【案例 3 】非应税劳务 A 公司从经营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手中购进了保洁服务,服务对象为 A 公司及下属一家子公司。个人向 A 公司开具了收据, A 公司取得收据后,开具了分割单给子公司。 分析: 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只要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方的支出必须取得发票 ( 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可以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自制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保洁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提供方为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没有税务登记), A 公司可以取得收据税前扣除,子公司通过分割单税前扣除。 【案例 4 】 水电费 A 公司将自有写字楼的其中一层,租给了 B 公司作为办公用房。约定每月的电费和水费由 A 公司代缴。供水供电只能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开户, A 公司和 B 公司产生了共用水电的关系,每季度电力公司和供水公司向 A 公司开具水电费发票。 分析: 由于只能给 A 公司开票,共用水电费的承担方 B 公司,可以取得水电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28 号公告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 (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总结出三类情况可以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①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 ②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 ③企业租用( 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 ) 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