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与贾跃亭各被罚2。4亿!连续10年造假,虚增利润令人惊叹
收入舞弊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常见问题,然而,随着证监会对曾经创业板市值一哥乐视网处罚决定书的公布,其通过多种途径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手段令人瞠目结舌。本期,笔者就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2021〕16号),对其虚增收入手段与各位读者朋友评析。
01 财务造假情况统 计
经证监会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诸多违法事实,其中,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经统计数据如下:
2007-2016年虚增收入与虚增利润 统计单位:万元
02 虚增收入、虚增利润手段
(一 )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
1.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
例如,2009年和2010年,乐视网通过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1,046.89万元和1,228.1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89.31万元和1,160.59万元。
此外,贾跃亭还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通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网联万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构业务、虚增业绩。
2.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
例如,2008年至2012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新锐力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706万元、1,810.85万元、2,754.66万元、1,286.10万元、9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67.17万元、1,711.26万元、2,603.16万元、1,215.36万元、89.78万元。
此外,乐视网还通过虚构与北京中视龙圣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相应虚增利润。
3.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
例如,2008年至2016年,乐视网在与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客户回款方式,合计虚增利润3,865.93万元。
2008年至2013年,乐视网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客户回款方式,合计虚增利润9,806.33万元。
(二)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财务造假情况
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1.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
例如,2016年,乐视网通过北京维旺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4,720.7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720.75万元。
此外,乐视网还通过上海久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构业务、将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相应虚增利润。
2.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
事项1.2015年、2016年乐视网通过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分别虚增收入2,638.93万元、186.1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38.93万元、186.10万元。
事项2.乐视网通过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虚构业务,2014年虚增收入和成本12.26万元和13万元,2015年虚增收入4,490.57万元,相应2014年、2015年分别虚增利润-0.74万元、4,490.57万元。
事项3.2015年,乐视网通过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增收入943.4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43.40万元。
3.继续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
例如,2013年、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圣于地(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3,467.50万元、5,201.8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3,467.50万元、5,201.89万元。
此外,乐视网又通过虚构与广州绩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润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等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来虚增收入、虚增相应利润。
4.通过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部分虚假资金循环和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方式虚增业绩。
例如,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5,518.8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518.87万元。
此外,乐视网又通过虚构与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以此达到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目的。
5.通过与客户签订并未实际执行的广告互换框架合同或虚构广告互换合同确认业务收入,虚增业绩。
例如,2014年、2015年,乐视网将与北京鼎诚文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互换框架合同确认收入,分别虚增收入377.36万元和2,547.1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377.36万元和2,547.17万元。
此外,乐视网又以该方式将与北京博思百川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的未执行互换框架合同确认收入,以此来虚增收入、虚增利润。
6.利用广告互换合同,以只计收入或虚计收入但不计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
例如,2014年乐视网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互换合作协议,实际执行,但乐视网虚计收入,同时未确认成本,虚增收入622.64万元,虚减成本754.72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77.36万元。
通过上述类似方式,乐视网还通过与上海三众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互换合同,以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来相应虚增利润。
综上所述,乐视网上述连续10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此外,乐视网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发行申请文件、记账凭证、客户往来核算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03 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合计罚款90万元,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二、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240,300,000元。对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30万元罚款。
总结:
通过虚增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 在本案例中,乐视网虚增收入的手段之多令人诧异,诸如,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等等。
收入舞弊问题历来是审计的重点与难点方向 ,乐视网实施长达10年的财务造假直到案发,而相关中介结构对财务造假未有察觉,让公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诚信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质疑,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公信力。
因此,小编认为,在打击上述公司财务造假方面,必须加大对违规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加快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问题,使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对造假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从而还公众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