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20年3月4日到5日的深夜,距离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权当是案例分析。 当时给出的结论是:金环公司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某和徐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郭景等3人无责任。我们根据官方信息理一理事件: 首先搞清"人物"关系 金环公司:徐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一份"路外事故认定书"称,事发路段的养护部门是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环公司),负责这段路的养护。 崔某:开车送同事回家的银行副行长。 徐某:徐州交警部门查明水泥隔离墩倾倒移位的原因是,2020年2月14日晚上10:20左右,当地铜山区铜山镇22岁男子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701XX的白色别克轿车行驶至该入口处时发生单方事故,将水泥隔离墩撞击移位。 事发后,徐州警方根据相关规定,由交警部门成立专案组,参照交通事故流程处置,开展事故调查和尸检解剖,以确认事发时司机崔某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确认没有。2020年3月下旬,徐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一份"路外事故认定书"称,事发路段的养护部门是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公司),该地道入口处原设有禁止驶入标志及用混凝土隔离墩封闭,因被徐某驾车撞击形成缺口,地道入口至预留桥梁尽头的600米处设有封堵墙。 该认定书还介绍称,崔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当初徐某肇事后造成该处隔离墩移位、交通标志及该小轿车损坏,事发后他没有报警处理,私自将肇事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对此认定,崔某等4人的家属不服,向徐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要求撤销那份事故认定书,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法认定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金环公司、交通设施大队负全部责任,要求认定司机崔某无责,希望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金环公司和交通设施大队对肇事的徐某另案追究责任等。 根据唯一生还者事后回忆说:事发当晚,他们在同事陈某家吃饭时崔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他们另外4人喝了2斤白酒。也确认了崔某没有酒驾。 再看一下当时的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入口路障图)疑问 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那个水泥隔离墩移位是在2020年2月14日。而发生坠车事件是在3月4日到5日凌晨。中间这19天就一直这么敞着?那得是多危险啊。 交管部门和金环公司的关系:金环公司是事发路段的养护部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金环公司是交管部门的下级或者外包部门? 那么交管部门有没有义务监督并督促金环公司及时恢复路障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