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形象被商家用以牟利,吴京直接起诉,获得赔偿34万
近期,关于吴京起诉槟榔公司的事情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
虽说槟榔公司拒不承认自己侵犯了吴京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且态度强硬,但最终还是没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毕竟关于这件事情他们本身就不占理。明星通过为商品代言和宣传获得一笔相当的酬劳,已经是业内人士均默认的规则。而该公司对于吴京及《战狼》的利用,并未经过其本人同意。
这从根本上看,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律自然不会对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行为给予支持。
1.槟榔公司被起诉,将"战狼"用作商业化已然侵犯了吴京方权利;
许多影迷对于《战狼》这部电影应该都略有耳闻,其前后共有2部,《战狼1》票房突破5亿,放在当时的大环境下,已经是十分亮眼的成绩;
《战狼2》更狠,超过第一部将近10倍。
凭借着这两部电影的出彩,吴京方不仅获得了十分可观的利益,还一举跃升为知名电影明星,该电影的影响力不言而喻。
同时,该电影的背后还有一个不为人知的故事。
那就是吴京为呈现出自己想要的效果,投进了自己半生的积蓄还卖掉了一套房子,才有了充足的资金。
可想而知,这部作品对于吴京而言有多么的重要。
就算是将其比作"吴京的孩子"都不夸张。
自然容不得任何人在吴京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滥用。
而诸如此类不良商家在未经本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和人格权,消费吴京的心血,本身就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
故而吴京会选择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其实并不奇怪。
其实,明星和各种不良商家之间一直都存在各种纠纷有待解决,他们总会抓住法律无法顾及到的微末方面。
利用明星的影响力或者作品的号召力来宣传自己的商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既然《战狼》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定然不只有这一家公司。
因而吴京此次的做法不仅是在表明自己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向其他侵权者敲响警钟。在绝对的是非面前,任何争辩都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既然侵权的行为已经做出,并已经基于此获得了不少收益,那么自然应该很清楚,接下来所要面对的情况。虽说在大多数消费者心中,明星效应并不是选择商品的唯一考量。
但当商品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还是会对明星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明星只能对于该情况采取比较强硬的态度。
或许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出现。
2.商家态度强硬,声称自己享有部分作品著作权;
从商家方面给出的相应回馈可知,它们在使用《战狼》相关时,显然已经将这种对簿公堂的情况考虑在内。基于此,槟榔公司表示,它们使用的是吴京在《战狼》当中的剧照。
并且早前已经和广州白月光策划公司签署了合约,获得了部分著作权,言下之意便是它们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本身就是对吴京个人人格权的侵犯。
诚然目前网络上,许多人会将明星各种表情做成表情包传播,并不会获得明星的追究,甚至还会另一种方式得到明星本人的同意,可这从性质上也根本不属于同一类。
这只是单纯流传于粉丝间的娱乐所用,算是一种变相的宣传方式。
但一旦将这种行为上升为商业用途,那必然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征得明星本人的同意。
所以该槟榔公司的做法本身就存在侵犯吴京人格权的故意。
明知道这种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规定,仍然在狡辩企图获得法律认可,本身就是一种无理取闹的状态。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它就是考虑欠缺。其实,吴京被侵犯人格权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前就有几家公司利用吴京的影响力销售商品。
唯一值得欣慰的点是,其被发现之后,认错态度十分良好,积极地和吴京方进行协商,快速赔礼道歉,下架商品,这种做法在吴京眼中也是可以得到谅解的。
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重在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而这家槟榔公司错就错在明知道自己有错,却还在争论着是非对错。后面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自然就不言而喻了。
根据相应文件可知,该公司被判赔偿吴京方34万元,并承担诉讼相应费用2000元。
由此,吴京方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可见在许多时候,触犯法律终究会被制裁。
说起来,吴京也是属于大器晚成的明星。
就是凭借着《战狼》才一举成名的。
加之这部电影对于其本人就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所以此次会以如此态度状告槟榔公司,实属正常。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