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不但有感情,还会有法律;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作出二审民事判决。 上诉人伍某(原审原告),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审理时年近七旬),汉族。 认为被上诉人廖某(原审被告),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 廖某曾经和多名女性签订《生子协议》。 后续廖某伍某进行诉讼离婚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缺舟: 一开始伍某的诉讼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而法院一审后认为,伍某和廖某在诉讼进行中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 廖某在该诉讼前的收支,主要是涉及到双方财产以及工作收入等方面。 不属于异常支出。 有些账户早已销户,所以伍某所认定的一些款项根本就不存在。 最终法院驳回了伍某在婚姻存续期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 所以这才有了二审。 二审对于伍某的说法进行了说明。 第一,关于代孕生子 伍某和廖某两人曾经有过一个儿子,但是在2017年的时候不幸身亡。 后续廖某曾经给伍某发过代孕的一些信息。 而伍某也同意。 廖某表示自己没有和代孕女性直接发生关系,而且最终也没能代孕成功。 第二,关于重婚罪 伍某曾经提供过廖某和一名女子杨某所谓的"结婚证"。 经过法院核实后,未发现有相关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认为两人到二审诉讼为止,都还是合法夫妻关系。 所以两人的纠纷,不应该认定是 离婚纠纷 ,应该是婚姻家庭纠纷。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姻存续期,有一方要求共同财产分割。 通常情况下, 是不允许的。 除去两种情况。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伍某曾说廖某代孕支付巨额钱财, 但是经审理后,法院没有认定廖某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伍某所提供的病例,不足以进行认定。 所以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