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网友,扬言带你喝酒,就是为了强奸你
"不知法,不学好,那就得有能力承担后果;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罪二审进行改判。
原审认定被告郭凯迪,男,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郭帅强,男,199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郭佳,男,199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
三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8年8月1日下午6时许。
郭帅强对郭凯迪说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的,经常约人吃饭。
可以约出来"弄"(指发生关系)。
而郭帅强所指的女网友,正是本案受害者高某。
当晚九点左右,郭帅强将高某约出。
而郭凯迪也叫了和自己同村的郭佳一同陪行。
一行四人前往某饭店内吃饭喝酒。
当晚约11点左右,一行人离开酒店。
在车上郭凯迪就有些急不可耐,对于高某实施猥亵。
在高某明确表示拒绝并且反抗的情况下。
郭凯迪对于高某实施了暴力殴打。
扬言:"带你出来喝酒,就是为了强奸你"。
并指示郭帅强找个偏僻地方停车,让车上的郭帅强和郭佳两人下车。
自己在车内对于高某实施了奸淫。
在性侵完成后,还当面询问另外两人要不要和高某发生关系。
高某试图逃离,但是被抓住又是一顿打。(经鉴定为轻微伤)
后续四人来到了某宾馆内,郭帅强选择离开。
剩下郭凯迪和郭佳两人于高某实施控制。
郭佳拿着高某手机,对其看管,后续为了加强戒备。
甚至是在房间门口睡得。
而郭凯迪当着郭佳的面儿,再度奸淫了高某。
最终在同年8月2日,高某从郭佳手里骗到了手机。
向他人发出求救信息,最终获救。 缺舟:
法院一审认为。
在这起共同犯罪里,三人的罪行划分如下。
郭帅强,系犯罪信息提供者。
而在郭凯迪明确表示要与高某发生关系时候。
参与犯罪谋划,提出利用灌酒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而后开车到偏僻地方,协助郭凯迪强奸。
虽然只有郭凯迪强奸既遂,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
也应该构成强奸罪。
郭佳,系从旁协助者。
在明知郭凯迪将高某拘禁的情况下,提供帮助。
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郭凯迪,则是两样犯罪皆犯。
一审判决如下。
郭凯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郭帅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后续三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除本案作案工作越野车系他人所有,一审予以没收。
二审改判物归原主外。
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系相关的入狱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