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了,官司赢了
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如果借款到期了,借条却不见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人物关系图
2006年5月16日,经 周某介绍,毕某赴北京原告门头提出借款5万元,周某陪同在场。 原告刘某考虑与周某系老乡以及周某与被告系亲戚,遂予同意,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 后原告要求周某持借条向被告催款,周某不慎将借条灭失。
2020年5月,原告、周某、周某之夫刘某赴被告家 索要借款,被告否认 ,双方产生争执,被告报警。
2020年6月16日,经原告催要,周某和丈夫刘某找到被告 岳母邢某 ,邢某因不识字由刘某释明后代笔书写证明一份 :"我是邢某,毕某是我女婿,他因做生意需要投资找钱,我(邢某)找周某,叫他给我女婿找钱,周某在北京刘某那里找了伍万元,毕某亲自到北京拿来的,时间在2006年5月份,特此证明,向我当面宣读和我说的一样。证明人:邢某 2020.6.16"。邢某出具证明后随即与被告联系,反悔又把其签名涂抹。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夏津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证明借贷属实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其中周某证言系定性关键, 其系被告之妻姨表姊妹,具有亲属关系, 按常情应偏护被告,但该案截然相反,其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亦自认曾通过周某介绍向原告借钱。 被告岳母邢某亦代笔书写证明,如涉案借贷事实不存在,则邢某基于被告岳母身份关系向原告出具证明的可能性绝不存在,邢某后反悔又把签名涂抹,亦符合常理,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故2006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5万元具备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但涉案借条灭失 ,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法院不予确认,但被告理应负担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的违约利息损失。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分析有理有据,论证充分,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在这个案件中,借条灭失也赢了官司,但我们还是要妥善保管好我们的借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