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阿里巴巴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鉴于曲一承认存在和同事XX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同时,阿里决定接下来将开展对于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员工权益保护的培训和调查,开通专门举报通道,制定《反性骚扰行动准则》。 那么,面对性骚扰,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有性骚扰行为的劳动者?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先给大家上一段聊天记录: 王x:"你不来我太伤心了。套套都买好了"… 王x:"一点表示都没有,桑心。" 耿某:"你没心。" 王x:"你又没摸过。" 耿某:"不好意思,姐X光眼"… 耿某:"我还不只一顿饭的价格。" 王x:"回不来就回不来了,得加钱。" 耿某:"切,姐有市无价。" 王x:"无价之宝"… 耿某:"多好一小孩"。 王x:"单纯如我"。 耿某:"没被社会污染"。 王x:"那你过来染染我"。 耿某:"切。三句不离本行"… 王x:"这是让你出来感受一下热情似火的我。" 耿某:"十以内也不会,再臭美,就比这个还有味道"。 王x:"是嘛,发你的裸照嘛,不好看啊,来张你的胸照"… 2018年11月1日,王x与正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岗位为废气工程师。2020年11月17日,正x金公司作出《对王x予以解聘的通知》,其上载明:因该员工不良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现正式通知所有同事,将该员工予以解聘: 1.骚扰公司女同事。 2020年10月30日下午,有女同事向公司领导正式举报(该员工在现场且未对举报人所述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月期间,在公司提供的宿舍中多次对女同事进行语言和行为上的骚扰,严重超越男女同事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给该女同事造成心理障碍,也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该女同事已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理要求并保留随时诉诸法律的权利。 2.工作不尽心尽责。 该当事人负责的蒙牛武汉工厂除臭项目现场踏勘、图纸绘制中工作不细致,未准确测量现场尺寸,导致施工中材料尺寸不合适、数量差缺,严重影响项目进度,也给公司造成施工周期和经济上的影响。 3.工作态度不端正,消极抵抗和怠工。 现代牧业蚌埠工厂污水处理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部经理电话邀请该员工到现场指导工作,该员工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去。11月9日去蚌埠现场指导施工,该员工仍以9日有事为由严词拒绝,且不说明具体何事。 法院根据王x申请向苹果园派出所调取耿某被猥亵案卷宗材料。2020年12月10日对耿某的询问笔录中,耿某称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被正x金公司的同事薛某、王x骚扰。 2020年12月23日对宋xx(正x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的询问笔录中,宋xx称耿某在辞职期间反映薛某、王x骚扰她,其让公司副总经理闫x、张xx核实此事,王x、薛某均予以否认,其又询问公司其他员工,大都听说过王x骚扰耿某一事,且耿某提供了王x给她发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故公司把此事作为理由之一将王x辞退,但宋xx没有书面或语音记录耿某向公司反映情况一事,也未能指出何人见过或从何处听说王x骚扰耿某。 2020年12月23日对王x的询问笔录中,王x否认骚扰过耿某。2021年3月1日对薛某询问笔录中,薛某否认骚扰过耿某。 为此,王x将北京正x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x金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1日,我进入被告北京正x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废气工程师。我自工作以来一直积极认真、爱岗敬业、经常加班,但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书面形式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由于被告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我多次同被告沟通主张自己的权益未果,我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 被告正德金公司辩称: 第一,原告长期对公司女同事进行性骚扰,涉嫌违法。 第二,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严重失职,工作敷衍。王x负责设计的现代牧业蚌埠、肥东两工厂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除臭系统存在严重的设计问题,王x负责设计的蒙牛武汉工厂除臭项目存在严重的设计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原告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原告2018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当时其表示二级建造师证书在其他公司(北京以外的城市)挂证,可以暂时不上社保,我方根据原告本人意愿当月未给其缴纳社保。原告骚扰公司女同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影响恶劣,不存在澄清道歉的问题。 法院认为 本案中,正x金公司以王x骚扰公司女同事、工作不尽心尽责、工作态度不端正、消极抵抗和怠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正x金公司提交耿某被猥亵案受案回执、耿某与王x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现代牧业蚌埠、肥东两工厂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除臭系统设计问题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法院向苹果园派出所调取的耿某被猥亵案卷宗材料显示,该案因不存在违法事实而终止。耿某与王x的微信聊天内容虽不妥,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关于现代牧业蚌埠、肥东两工厂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除臭系统设计问题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未显示系王x个人原因导致相关项目除臭系统出现问题并给正德金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正x金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王x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综上,本院认定正x金公司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北京正x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x赔偿金32 291.35元;驳回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看完了,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内心安宁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被性骚扰者的法律救济和单位的义务,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那么,用人单位怎么才能解除性骚扰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要想合法解除性骚扰行为实施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要适用的情形是(一)和(二),(六)自然可以用,但往往是事后,劳动者违反了刑事法律,与用人单位的措施没有关系,即劳动者因为猥亵、强奸等被判刑后,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