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迟到早退旷工虚假报销为由,副总监被开除,获赔136055元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 原告北京喜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x(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6055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入职原告任销售中心客户副总监,被告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合法合理,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2017年12月20日入职,任销售中心客户副总监,月工资标准22 000元加绩效工资,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211元。
2.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被告2020年4月8日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通知。原告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以及虚假报销,领取礼品后并未实际赠送给客户等。并就其主张提交了监控截图、考勤记录、办公系统截图、礼品领用申请、日常报销申请及录音等。
其中,考勤记录未显示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亦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监控截图为被告在电梯处的监控,原告主张被告通过该截图可以证明,被告在工作日仅在公司出勤半小时左右即离开,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岗位为销售不可能每天都在办公室,需要客户交流及拜访潜在客户,并主张该监控截图仅能反应被告上班时间进出办公室,不能证明存在旷工。
礼品领用申请显示客户名称为"方特、融创、长隆、香港海洋公园",总金额2000元。录音文件原告主张为其工作人员与香港旅游发展局工作人员就确认是否收到礼品等事宜的沟通。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主张系统截图原告可以随时修改,不能证明其申请录入的客户并非被告的客户。
3.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342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 055元。
法院认为
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解除理由仅陈述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载明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亦未陈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
原告提交的监控截图无法证明被告的工作状态,被告主张其为销售人员并非全天都在办公室坐班亦符合常理,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日常报销单经过了办公系统的审批,故公司关于虚假报销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礼品领用申请中,客户名称为"香港海洋公园",其提交的录音中,原告主张录音的相对方为香港旅游发展局工作人员,且未就"香港海洋公园"与"香港旅游发展局"的关系提交证据,亦无法核实该香港旅游发展局工作人员的身份,故法院难以采信原告的主张,对于被告关于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原告北京喜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055元;驳回原告北京喜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