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我们经常听说"竞业协议"。 那么,什么是竞业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原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在跳槽选择时,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有的竞业条件甚至连你创业相关方向都会有所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些中高层员工或者了解一些商业机密的员工才会被要求签竞业协议,比如说公司骨干、技术核心等,一般的员工真没多少企业在意的,但如今……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洋葱学院与猿辅导之间的竞业案例。如果觉得文字太长,笔者建议各位可以主要看看双方的观点以及法院的观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xx(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576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80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19年7月15日入职原告,当日双方签署《保密、竞业限制和发明转让协议》。双方于2020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双方明确竞业限制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竞业限制期内,原告依约定每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4800元,已足额支付12个月。但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入职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猿力公司)。该公司与原告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故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相关协议。 被告答辩称: 2019年7月15日入职原告,当日双方签署《保密、竞业限制和发明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只是框架协议,在签订该协议的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发明转让协议,但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且《保密、竞业限制和发明转让协议》第3.2条也明确说明在被告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该协议有效,否则无效。 除此之外,被告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双方未就竞业限制进行过任何约定,只是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单方发出电子邮件告知启动竞业限制。认可被告月基本工资16000元。另从2020年5月10日起,原告也没有按每月支付被告4800元来执行。认可被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在猿力公司工作,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在其他公司工作。 庭审中,原告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的《离职证明(公司存根)》,记载:"……约定竞业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落款处员工确认签字为"海明阔"。原告据此证明双方明确被告竞业限制期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 被告提交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据此主张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单方发出该电子邮件告知启动竞业限制。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经查,该邮件显示:原告明确被告竞业限制期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原告竞争对手包括猿力公司。原告提交招商银行《代发流水明细》, 庭审中,原告主张于2020年6月发现被告入职猿力公司。被告认可其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工作于猿力公司;从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工作于另一公司,该公司亦为"竞业限制启动通知"电子邮件中明确的原告竞争对手公司。 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自认及现有证据,可证实双方签订有《保密、竞业限制和发明转让协议》,对竞业限制进行了约定;双方确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原告依每月4800元标准足额支付了被告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自原告处离职后,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工作于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被告违反了其与原告的竞业限制约定,该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返还违约期间原告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裁判结果 被告海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54565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90000元;驳回原告光合新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