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伙同他人对妻子实施犯罪,真是绿到家了
为了追求刺激,一男子竟然伙同他人给自己戴绿帽子:联合他人对自己的妻子下药实施强奸。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强奸犯罪案件。涉案三名男子,都以强奸罪被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
故事还原
方某在某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群结识了张某。二人"志同道合",一时间相见恨晚,决定一起寻求刺激的生活体验。方某的妻子,便成了二人的作案目标。二人计划将方某的妻子迷晕后,二男"共事"一妇。
案件远不止这么简单,背后还有赞助人龚某,为二人免费提供固体药物(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和资金用于购买吸入式麻醉剂。条件就是方某将作案过程的视频发给其欣赏。
万事俱备后,方某即趁机将固体药物放入妻子的中药,待妻子喝药昏睡后,又使用吸入式麻醉剂让妻子吸入后陷入昏迷状态。同时,张某携带各类情趣用品来到方某家中。二人先后与方某的妻子发生性关系。
方某尝到了甜头,到妻子闺蜜家中想要故技重施,但因其苏醒,方某害怕暴露而离去。
后方某、张某、龚某均被抓获,如今均已入罪伏法。
法院判决
对于这起案件,不得不说,方某的行为简直令人发指,对于结发夫妻,竟然做出这等zg不如的事情。不仅害了妻子,也绿了自己。终被法律审判,真是罪有应得。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欺骗他人吸毒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为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方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对方某、张某按强奸罪分别判处4年有期徒刑和三年10个月。
至于未到场的龚某,法院认为他帮助他人以欺骗他人吸毒致人昏迷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龚某虽未直接奸淫被害人,但参与了方某与张某的犯罪预谋,并提供了药物及资金,并非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最终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量刑思考
我尊重司法判决,我对法院以上认定没有异议,但对于最终的量刑,略有不同意见。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符合法定情形,其量刑起点可升级。
第一,张某、方某共同对方某妻子实施性侵犯,符合强奸罪犯罪升级的情形之一: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和逻辑,"以上"包括本数,即强奸主体达到两人,就已经达到了犯罪升级的标准。而犯罪升级,判处刑罚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三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方式为欺骗被害人吸毒,这一情节应可归为情节恶劣,而从重或者升级刑罚。
第三,三人共同实施强奸罪的对象为方某的妻子,且已实施完毕,三人均已达到犯罪既遂。而方某另起歹意,去妻子闺蜜家中故技重施,将其麻醉,因为妻子闺蜜苏醒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但是,前后两次犯罪属于连续犯。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中,有的已得逞,有的未得逞,应当一并处罚,就高不就低,整体认定为既遂。在后次犯罪中的中止行为,不影响案件整体定性,更不应作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
第四,对于方某的判刑,应该高于其他二人。对于方某的特殊情节在于被害人是方某的妻子,方某的做法不只是触犯法律,更是违背人伦道德,该情节可以作为恶劣情节予以考虑,并最终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司法意见对于量刑起点升级的表述为"可以",而非"应该",本案最终没有升级判刑,也不应非议。以上只是表达个人不同意见。
除了几个人所涉嫌的强奸犯罪之外,所提及的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聊天群,龚某所获得视频是否用于其他目的,相关人员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愿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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