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我们的祖辈从南到北一路跨过鸭绿江,留下了震惊西方的战争奇迹。如今70年已过,英雄事迹终被写进历史,埋入风里。为致敬英烈,弘扬爱国精神,电影《长津湖》历经多年打磨,终于上映了。 抗美援朝纪念塔 致敬先辈,呕心沥血的巨制大片 在艺术的处理下,《长津湖》几乎全景式再现了这场战役的全过程。据了解,影片主创团队经过了5年多的剧本打磨,2年多的细节筹备,超7万人次的群演阵容,超大规模的服装道具准备,超百公里的战役战术设计。影片的拍摄难度非常大,最多有7000人次在片场工作,几乎同时有40家特效公司参与。 参演的人中除了普通群演,还有退役的军人、消防兵、武警以及很多外籍演员,饰演战士的600多位群演参演前还军训了一个月。为还原真实的坦克冲击效果,电影中用到的40多辆坦克,均按老式坦克重新制造。 《长津湖》电影剧照 《长津湖》电影海报 树大招风,谁火蹭谁 然而,人红是非多,《西红柿首富》、《我不是药神》、《哪吒之魔童降世》、《你好,李焕英》... ...但凡是大红大火的电影作品,几乎都逃不了被诉侵权的魔咒。甚至就连《长津湖》这样的战争历史题材也免不了受人非议。 有网友爆料有人控告热映的 《长津湖》电影涉嫌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甚至拿出商标注册和作品登记证书来证明自己并非造谣和污蔑。吓得我赶紧去补习了一下漏掉的各路新闻。"证据确凿",看起来好像事情并不简单。 爆料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 爆料方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 通常影视剧都是以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商标侵权又是个什么鬼?网上有很多媒体号已经扒过,但说得不是很清晰。不妨凭着已有信息再来整理一遍。 侵权细节?用心何来? 首先,关于著作权。 (一)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 1、对(原告)作品进行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自动拥有著作权。与专利、商标等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该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2)该作品具备独创性 (3)该作品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三者缺一,(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被告)不侵权。反之,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否构成侵权还要再分析。 2、分析被控侵权作品及其使用方式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以下两个标准可适用: (1)接触,即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 (2)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是认定作品是否涉嫌著作权侵权的重点。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二)本次事件中情况如何? 1、著作权有效性:既然已经拥有登记证书,那么该作品是拥有有效著作权的,即该证书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举证材料。 2、接触可能性:《冰雪长津湖》2017年登记版权,2018年首次公开在网络发表,影片方是具备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的。但从时间线来看,《长津湖》2020年开机,其剧本自然更早,从初稿到完成,编剧兰晓龙花了5年时间。依据现有信息,二者作品完成的时间先后尚未可知,谁侵谁的权也不知道。 3、内容相似性:该证书上仅登记《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而《长津湖》电影剧本改取材于真实历史事件"长津湖战役",故事大背景本同样是抗美援朝。需详细比对二者作品内容,依照目前的信息,影片方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无法得出结论。因此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还不得而知。 其次,关于商标。 1、影片方具有在先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的商标。 本事件中,电影《长津湖》于2019年7月接到国家电影局关于拍摄抗美援朝题材的任务,于抗美援朝纪念日当天立项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显示,该注册商标"长津湖"申请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 在时间线上,影片方是具有在先使用权的。且这部爱国情怀的正能量电影从筹备到上映都备受关注,上映后仅5时12分19秒票房就突破了1亿。其喊话《长津湖》影片方商标侵权尚不能得出定论。 长津湖开机发布会 2、爆料方涉嫌商标抢注 相反,通过以上时间线的分析,该"长津湖"商标自身是存在商标抢注嫌疑的。 网友评论截图 抢注的构成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其实关于"长津湖"商标抢注早在9月6日就成为了微博话题,但关注寥寥,毕竟谁也没想到会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部电影从筹拍至拍摄完成,一直活跃在大众视线里,而爆料侵权一方在电影立项一年多准备开拍的时候去注册商标,难道没有抢注搞事情的嫌疑吗? 商标抢注话题截图 3、地名能做商标吗?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1)长津湖是位于朝鲜北部长津江上游的人工湖,属于非县级以上的外国地名,且经过这一战役后广为人知,不应作为商标。 (2)长津湖战役是震惊西方的军事奇迹,无数烈士英雄在如此残酷的环境下作斗争,抛头颅洒热血,涉及烈士、英雄的人名或故事的是不应商业化的。 《长津湖》影片出品方 博纳影业 于2021年9月24日才分别在16类、28类、41类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均处在 " 等待实质审查 " 的阶段,而其中41类与已注册的同类商标"长津湖(注册号50827126)"形成近似,是极有可能被驳回的。 由于已经过了商标异议的时间(商标初审阶段),若后期该商标被驳回,影片方或可申请驳回复审,并通过对已注册商标"长津湖"提出无效申请,来保住自己的商标。 博纳影业商标申请(源自天眼查,仅供引用参考) 投诉方41类商标信息截图(源自天眼查,仅供引用参考)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长津湖》由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共同出品,是弘扬爱国精神正能量的大型战争历史电影,重塑历史英雄形象,影响深远,属于正当使用,官方不回应就是最好的回应。 另外提一嘴,个人认为若是真实打实地被侵犯个人权利,一般情况下早就一纸状书递上去了。在公共场合一边义正言辞指出侵权,一边又好声好气为电影点赞。说话尚且留一线,为什么?因为只想蹭热点,没想闹官司。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