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女,原告,32岁)与徐某(男,被告33岁)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据潘某描述,婚后徐某脾气暴躁,多次对她实施家暴,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 2014年7月30日,徐某因对潘某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徐某经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医院诊断为急性和短暂性精神病障碍,现在继续治疗服药。潘某多次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本院认为,婚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告,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确认原告,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熟,。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