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可能因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而败诉
陈奕迅有首歌《你的背包》,非常好听。其中有这么一句歌词:
你的背包,对我沉重的审判,借了东西为什么不还?
一个道德标准高的人,即使分手后继续背着前任买的背包,还会觉得良心难安。
而刘鑫,可以说,你的命是找江歌借的,这么多年,你为什么能心安至此?
据悉,你在2019年改名为"刘暖曦"。
暖者,温暖、暖心。
曦者,多指早晨的阳光。
两个字,都让人觉得温暖。
你自江歌手中借命,生命宛如新生,确实就像早晨的太阳。但是,你的一言一行,哪里配得上这两个字?
你的名字,真是讽刺至极。
细数你那泯灭人性的罪恶。愿此处有道德法庭,将你的罪恶悉数审判一番。
一、朋友舍身救你,你却独自锁上了生命之门。
事发当晚,陈世峰找上刘鑫,江歌让刘鑫先开门进去,结果刘鑫进门后就锁上了门。
在报警时,也不向警方透露江歌的情况,而当时,江歌还在生命尽头无力地敲着门。
二、恩人救你而亡,你却对恩人之母百般凌辱。
2019年12月22日,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即日起关闭刘鑫微博账号,该账号存在通过私信、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
深夜问江歌妈妈,血混沌好吃吗?
而混沌,正是事发当晚,江歌等刘鑫时给她打包要给她吃的。
这是一般正常人能干的事吗?
三、拒不出面作证,让罪犯逃脱最高刑罚处罚。
出事后,一直避而不见。
有人说,江歌妈妈的执念太深。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但凡刘鑫有点人性,在事后如其更名所叫的那样暖一点、人心亮一点,我相信,江歌妈妈也不至于执念于此。
江歌妈妈起先也没想过要找刘鑫追究法律责任,作为一位母亲,女儿救人遇害,她只想找到真相、让罪犯绳之以法。
刘鑫,你的逃避,是因为良心的亏欠吗?
最终,陈世峰也没有被判死刑。
对于刘鑫的行为,从刑事和民事角度来看如何?
刑事层面: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按照属人管辖,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在外国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刘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最高刑超过三年的话,即使在国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然需要接受我国刑事审判。
那就来看刘鑫是否构成。
其一,拒不开门是否构成陈世峰故意杀人罪的帮凶。
陈世峰故意杀人,在正在行凶的当时,从危险性来说,刘鑫关上门、阻止陈世峰进门进一步行凶,具有一定正当防卫的紧急性和必要性。
其二,刘鑫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当时的紧急情况来说,刘鑫关上门不开,是她自卫的有效途径,从自卫角度来说,她不能、也不敢开门,这是符合情理的。
当时江歌已经遭受歹徒刺杀,即使刘鑫开门,也无法有效救助江歌。江歌最终的死因也不是刘鑫开不开门所决定的。
所以,这个罪名,在法律上也难以认定。
民事层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救助。
就普通个人而言,没有公职身份,一般并不负有对他人的法定救助义务,也就不会发生相应的侵权赔偿问题。
但是,在江歌遇害的过程中,江歌因帮助刘鑫而受到伤害,刘鑫就产生了法定的对江歌进行救助的义务,其拒不救助就涉及到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
那如何来体现刘鑫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呢?
许多人把争议焦点放在锁门上,其实锁门这个点要一分为二地来看待。
一是刘鑫是不是进门时就锁了门。从这个时间点来说,江歌是有机会一同进入而避免遇害的,刘鑫如进门就锁门,等于阻断了江歌的生命之门,那她对于江歌的死,则是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二是在江歌已经遭受刺杀后拒不开门。这个时候,陈世峰的危害行为还在进行中,很可能还会继续向刘鑫行凶,那此时刘鑫不开门,可以说是为了自保而不得已不开门,以此来追究她的责任应该来说比较牵强。
除了门这个点,报警和医疗救助也是一个考虑因素。
刘鑫基于法定的救助义务,应该向警察真实地反应情况,并且积极为江歌寻求医疗救助,至于警察和医生最终能不能及时赶到挽回江歌的生命,不影响刘鑫应该履行这样的义务。
但是,我作为局外人对案情了解有限,相关观点未必完全客观。具体还是等法院的有效判决。
刘鑫真是把"闺蜜"一词用坏了。
刘鑫作为江歌生前好友,受到过江歌很多照顾,如果刘鑫及其家人在事后能表现出应有的道德和良知去关爱江歌母亲的话,事情也不至于发展到这个地步。
最后,惟愿江歌妈妈往后余生身体健康,也希望江歌妈妈还能够感受到快乐,脸上还能多些笑容。至于网上的一些恶意攻击,请你们还有心,都善良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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