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醉酒坠河案宣判,有几点疑问依然存在,你对这个判决怎么看
9月21日,李心草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了。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简单说来,就是与李心草一起在酒吧饮酒导致李心草坠河身亡的罗秉乾与任某燊、李某某三人中,只有罗秉乾符合犯罪判决条件,任某燊、李某某没有任何责任,而罗秉乾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赔偿李心草母亲经济损失6.3万元。
李心草
这个判决结果有点出乎意料之外,我们来看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先交代事件起因: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
这里交代是罗秉乾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所以他是主要责任人。
接下来审理罗秉乾的责任问题:
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
这里第一次提到了罗秉乾尽到了责任,这个责任不是拉着李心草饮酒导致坠河的责任,而是尽到了照管帮助的责任,那么饮酒坠河的责任谁来承担?李心草自己承担?
李心草室友任某
接下来是跟我们解释录像中的事实该如何解读:
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这里把我们难以理解的行为解释成罗秉乾的救助行为,再接下来就是公布赔偿问题。
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判决出来之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做了解读,解读的内容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出来了,但是我们大众有几个疑问,不妨请为我们做一下解释。
第一、李心草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判决中没有明确,李心草坠河身亡只是事件陈述,并没有做原因陈述,那么李心草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
第二、李心草和罗某、任某、李某一起饮酒,为什么另外三人没有出现跟李心草一样的表现?为什么只有李心草出现了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醉酒状态?
第三、李心草已经出现了醉酒状态,为什么还要到各个酒吧连续饮酒?目的是什么?有追究过原因吗?
第四、罗某压在李心草身上的行为如何解释?扇耳光的行为如何解释?可以解释为醒酒行为,那么是否也可以视为涉嫌侮辱猥亵?
第五、李心草如果不是和罗某、任某、李某三人饮酒,是否可以视为不会在当天酒吧外的盘龙江发生坠河身亡的事情,判决仅认为罗某起到了照管的责任,那么李心草坠河身亡的责任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这个判决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李心草自己对自己负责?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其中的疑惑和我们难以理解的地方,应该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解释。
另外,李心草是单亲家庭,现在李心草身亡,家里只剩下李心草母亲一人,请问法院在判决时,有没有考虑过受害人家庭的实际情况?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有录像视频,有出租车司机证明,人证物证都有,却耗时一年,为什么需要这么长时间来判决?这也是大多数群众理解不了的地方。
我们心目中的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情,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维护它而不是玷污它。
对于这个判决,广大的群众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