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 陈克明和前妻付美娟育有四个子女,2002年付美娟因病去世。子女成年后,陈克明和张笑云2008年登记结婚再婚,婚后感情很好,陈克明和张笑云没有子女。陈克明于2020年病故,家属对陈克明的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约定:张笑云与陈克明生前居住的房屋归张笑云所有,死者陈克明抚恤金按国家政策处理,被告陈小黎以四被告之父陈克明指标购买的住房归被告陈小黎所有。后张笑云以四子女刘小萍、刘小黎、刘小青干预抚恤金的发放将子女告上法庭,并以现在没有收入来源要求所有抚恤金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已协议对死者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原告已分得死者生前居住的房屋,并且约定对抚恤金按国家政策办理。抚恤金不属于职工的遗产,而是单位基于职工多年为单位付出劳动而给予其家属的补偿,抚恤金应由张笑云和四子女共同所有,平均分配。 法院判决后, 张笑云对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笔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的问题。 本案上诉人张笑云的丈夫、四被上诉人父亲陈克明的去世,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精神打击,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上讲,四被上诉人作为死者的子女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属于情理之中。死者陈克明与上诉人张笑云系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扶助义务,上诉人张笑云认为应当多分抚恤金的上诉理由成立。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上诉人张笑云应分得抚恤金的60%为宜,从而体现对上诉人张笑云的精神慰藉和今后生活的补助,以便其更好地安度晚年。被上诉人刘小萍、刘小黎年事已高,收入微薄,且刘小萍患有严重疾病。故本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刘小萍、刘小黎应分得剩余抚恤金的60%,被上诉人刘晓明、被上诉人刘小青有稳定的工作及固定的收入,故应分得剩余抚恤金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普法讲堂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它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死亡抚恤金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对于抚恤金的分配,部分法院参照遗产平均分配,但是抚恤金毕竟不是遗产,尤其当死者家属对抚恤金的分配有异议时,法院应慎重考虑。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均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死者的亲属作为依然生存在世的人,其在精神上遭受打击后应该受到抚慰和慰藉。他们自然就可以享有对死亡抚恤金的请求权。 在实践中,亲属间因抚恤金分配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如不能公平、合理地处理,势必会加剧当事人的矛盾,从而造成家庭不和睦、社会不稳定。在本案中,法官也考虑了死者家属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抚恤金客观合理分配。国家也尽快修订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抚恤金的分配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