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倒车压死2岁儿子# 上海一父亲驾车压死两岁儿子,夫妻俩回头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准了,保险公司被判赔111万。 故事介绍 在上海发生了这么一起真实的案例。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私家车(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而吴先生夫妇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案件疑点 1、吴先生夫妇为什么能够以原告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诉讼主张?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小吴,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依法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虽然吴先生同时是事故的肇事者,并不影响他同时作为小吴的父亲、以小吴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2、保险公司为什么会败诉? 这个判例看起来让人觉得难以接受,但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法理确实是充分。 车辆登记在吴某妻子名下,吴某作为家庭成员使用车辆,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实际使用人,也就是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妻子对借用事实发生,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但是,从身份类别而言,吴某夫妇同为机动车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按上述规定,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不足才由侵权人赔偿。 从顺序上而言,交强险赔付后,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确实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 案件思考 保险公司有没有救济途径? 很多人看了判决结果,觉得保险公司很亏,道义上也说不过去。 在这个案件中,应该说,保险公司本身就存在救济途径。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策略没有做好。 不管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会不会被判定赔付责任,保险公司都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而是应由交通事故的实际加害人来承担。 第一,吴先生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而是实际使用人,吴先生妻子将车辆借与吴先生使用,在保险合同中,对这种情况的责任减免或者其他约定,应该可以援引用以抗辩。 第二,吴先生因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惨案,并被交警判定为全责。即吴先生为小吴死亡事故的加害人,那么,吴先生除了是本案的原告,同时也具有被告属性。吴先生夫妇作为赔偿权利人,未同时起诉吴先生,视为放弃对加害人的权利主张,该部分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扣减。 第三,虽然交警判定吴先生全责,而小吴没有责任,但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没尽到保护义务,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那么,吴先生夫妇,也都是事故的责任人。其未向自己主张的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可以主张扣减。 第四,原告不可能直接起诉自己,将自己列为被告,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同时另行起诉,向吴先生夫妇主张赔偿。即使不提起反诉或者另诉,保险公司至少可以将前面所提及的几点意见作为答辩意见。 最后,保险公司虽然被判定了赔偿责任,其依然有权另行起诉,向加害人追偿,也就是另行起诉,向吴先生夫妇主张赔偿其损失。 所以,案件到此虽然告一段落,这件事故却并没有结束,后续保险公司很有可能继续追偿维权之路,到时候赔出去多少,都有可能再拿回来多少。当然,执行是另一回事。 很多人由这个案子联想到前一阵子的新闻,亲生父亲和继母将一双子女推下楼。在这个案件之后,可能给类似这样的坏人许多错误的指引。 但是,我想说的,不只是前面的理论,最终也拿不到钱,更是天网恢恢,必定疏而不漏。法律和正义面前,谁都不要异想天开。 对于这个案件和事故,大家有什么意见呢? 以上只是个人拙见。欢迎有不同意见的朋友,与我进一步探讨。 文章原创,图片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