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感觉身体被掏空算工伤吗# 第一次听到这句话,是在某类令人遐想的广告里。 今天,在热搜里看到这句话,是来源于职场的困惑。这样的疑问,在职场压力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我也很感兴趣。那今天,我们就来唠一唠"感觉身体被掏空,算不算工伤"这个沉重的主题。(若亲爱的读者觉得不沉重,可能已经跑偏,请自行跑回来,走散了不负责……) 首先,工伤不是个主观感受。 所以,既不是靠"你觉得",也不是靠晓明哥的"我要我觉得"。工伤是个法律问题,需要依法来认定。 那工伤如何来认定?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只有符合以上法定情形,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其次,那"感觉身体被掏空",如何来认定呢? 如前所述,工伤不是个主观感受,仅凭"感觉身体被掏空",是难以认定为工伤的。 但是,这个感觉产生的原因,印射到客观形态的单据凭证上,还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 身体被掏空,是什么原因产生的,就比较关键了。 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产生的,则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第一种情形;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典型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则属于第二种情形;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保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则属于第三种情形;等等。 但若只是说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伤害所体现的仍停留在单纯的感官上,那依然是缺乏依据的。 你说你受伤、你说你身体被掏空,但是医院诊疗单显示你确实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那要么诊疗单出了错,要么医学水平难及,要么可能你只是得了心病。而工伤认定的前提,伤害是实实在在客观存在的,不能凭心而论。 再次,实践中产生这种感觉的原因一般是什么呢? 前一阵子,互联网大咖大谈加班文化,称"只有加班才叫拼搏",推崇"966"工时制。不说这些企业家御下政策如何,像马云、雷军对自己要求都特别严格,不是在加班进行时,就是在加班的路上。许多企业也大推特推加班文化,下班后,领导带头加班,底下员工谁也不敢先走,先走了难免要被穿小鞋。 拼搏本身是好事,不论是对个人、对家庭,还是对整个社会发展而言。 但是,拼搏需要建立在良好的身体素质基础上。当然,有些人虽然身体没有普通人健康,但依然在拼搏的路上发光发亮,值得我们赞许和学习,但人生不是为了励志而励志。若有机会,谁都希望能够身体健康。 前不久,一位23岁拼多多员工猝死。几年前,我在企业做法务时,集团另一个城市的法务同事深夜猝死,年仅25岁,而他去世前不久,我们还一起参加年会逛过街。去年,我在律所的一位年轻的单身同事,猝死家中,几天后才被发现。猝死的新闻时有发生。 猝死不是个新兴词汇,却是近些年在死亡率上异军突起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死亡因素。也离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很近。 在工作中或者加班时猝死,认定为工伤一般异议不大。但猝死的认定,有很高的时间要求。 猝死(Sudden death,SD)是人类的最严重的疾病。不同的文献关于猝死的定义不尽相同,作者认为比较科学的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从发病到死亡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为猝死呢?具体的量化时间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标准,分别有人认为其从发病至死亡的时间在1小时、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之内,有人认为也包括48小时之内的死亡者[1]。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的时间是6小时之内,但这仅是一家之言。目前公认的是发病1小时内死亡者多为心源性猝死。 根据上面的解释,猝死前身体健康,突发猝死时间间隔仅为6小时。 但因工作而心力交瘁,就好像身体被掏空呢? 猝死之前,身体就真的毫无征兆吗? 感觉身体被掏空,检查若有相关症状,那也不必太担心疾病治疗和工伤认定的问题,最令人担心的恐怕还是检查显示身体很健康,但是依然"感觉身体被掏空",却又明知不是一场心病。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认定工伤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毕竟法律是理性的,法律是有界限的,难以评说这样的感官感受。 对于长期加班,身体劳累,若检查显示身体出现异常,一定要认真听从医嘱注意救治和修养,毕竟没什么能比生命更重要,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赵本山说,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人死了,钱没花完。若是检查无恙,一是需要定期去做检查,防止出现异常时发现不及时,二是心里的感受往往也是身体自身的语言,要理解和尊重身体的语言和信号。我当医生的姐姐就经常这么教育我,不要等到检查出问题来才知道着急。身体哪里不舒服,本身就是身体对于你现有的某些不良习惯的抗议,需要及时做出调整以避免恶化或者发生病变。 虽说"生命不息,奋斗不止",但生命有生机,奋斗才能生生不息。 最后,认定工伤所对应的工伤待遇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直接上法条吧,我觉得法律规定得比较直观明了,如有疑问,欢迎后台或者留言沟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图片非用于商业目的,侵删!) 本文由律师侃爷原创,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关注! 文章可转载,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