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六"——这是打工人深恶痛绝却又不得不面对社会现状,九九六的行业潜规则让无数的从业者呕心沥血。但是,有些企业的"九九六"其实是违法的,因为我国规定了职工加班需要补贴加班费,不得强迫员工加班,以及国家节假日三倍工资补贴等等。 然而,不仅是黑心老板们充耳不闻,员工作为受害者也很少维护自己的权利,要么是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要么是员工为了保住工作不得已受压迫。除了九九六外,其它不合理的企业制度、严苛的职场管理也经常成为员工与公司间纠纷的导火索。作为双方关系中被动、弱势的一方,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说的,丁某2013年的时候签了一家公司,做会籍顾问。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职业,它是一个服务型行业,主要管理会员。比如说我们经常去的健身房、游泳馆,里面大都有会籍顾问,他们一般站在前台,向顾客宣传自己家的产品和服务,指引顾客购买产品。 因此,这个会籍顾问的工作显然是个看排面的工作,像这种与顾客间有交流的工作大都对衣着、外表、谈吐等有要求,有的还会经过培训。丁某这个公司也是这样要求的:担任会籍顾问的员工必须穿工装佩戴工牌。这个规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却引发了丁某与这家公司的劳动纠纷。 在2014年5月23日的时候,公司因丁某不服从管理、不穿着工装、上班时间穿着过于随意为理由将丁某辞退。紧接着,丁某就将该公司告到了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其理由是公司无故将自己辞退,应当给予自己赔偿。 在这件案件曝光以后,丁某随后又增添了几项赔偿事项:1、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双倍工资;2、双休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应当赔偿;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应当赔偿。以上三项,包括之前所说的无故辞退在内,一共有15.55万元的诉求。 我们一项项来看,究竟公司损害了丁某哪些权利?首先,丁某是2013年1月份到的公司,但是直到5月份才签了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注意,这个劳动合同,是包含试用期的。如果有单位打着试用期的名号延迟订立合同,依旧是违法的。因此,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在这段没有签订合同的时期,需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其次是有关于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这个没有争议,大家都知道,加班肯定要给加班费,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当然,本案最有争议的地方就在于,公司解雇丁某到底合不合法。其解雇原因是,丁某没有按照规定穿着工装,且下半身穿着短裤,违反了公司规定,因此被解雇。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丁某对此作出答复,称自己上半身穿了工装,下半身穿了一条九分裤,公司从未规定员工不能穿九分裤上班。原来,这家公司的工装只有上半身,员工需要自己搭配下半身的裤子。像这样的问题,裁量上比较自由,难以有一个标准,我们通常按照正常人的思想来判断。 假设,一个人穿着九分裤上班,正常人会认为他是穿着随意吗?当然不会,尤其是作为会籍顾问,他没有需要穿正装的场合,九分裤对于会籍顾问来说,已经是正常的穿着了。试问,我们会在游泳馆、健身房、美容会所等地见到穿着西装兜售会员的人吗? 虽然以上分析,都是基于生活中的习惯、常识来判断,与法律法条并无关联。但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生活习惯和人情风俗也是判断案情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因为丁某穿着九分裤来上班就把人开除,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这同时也是案情的另一个关键点——开除。在该公司的规定上,并未写着不符合要求穿着就会被公司开除。那么,如果不按照规定行事,有很多种惩罚的可能,比如扣工资、罚奖金、罚款等,这就是公司制度的漏洞,没有详细说明奖惩制度。 根据提交证据,结合案情,最后仲裁委员会判处该公司支付赔偿金29765.08元。虽然后来公司不服判决,又向法院多次提起上诉,但是最后均被驳回。事实上,这个案件只是一个缩影,在社会上有着千千万万例如丁某一样的事件。法律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做到维持公平和正义,但是法律没有办法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