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不一定是好人,坏人也会伪装;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生人。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6年6月23日18时许。(中考前一天) 张某和受害者袁某(女)的相识源于一场顺风搭车。 袁某放学回家搭乘过张某的车辆,随后两人留了联系方式。 之所以于此,是因为张某允诺会来接袁某回去。 同年的6月24日晚上7点钟左右。(中考当天) 张某驾驶面包车在接着袁某后,两人一同运载水泥从汇川区赶往习水。 车辆由张某驾驶。 在车辆行驶途中,张某有些异常行为。 "躲避警察检查" 这引来了袁某的怀疑和不安,双方发生了意见分歧。 据袁某供述对方还有动手动脚的行为。 于是袁某声称要下车,但是张某不让其下车。 害怕之下的袁某随即强行跳车。(轻伤二级) 但是最终被张某抓回,之后带其继续送货。 在从习水返回途中。 袁某以解手为由逃脱后报警。 警方对于张某进行抓获时有意外收获。 张某竟随身携带16.97克毒品。(声称是朋友给的) 缺舟: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袁某系正在中考考试期间的学生。 却将其控制在自己车辆内,限制对方自由。 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已经构成拘禁罪。 后续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可从轻处罚。 至于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根据克数,有着对应的处罚标准。 "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张某到案后对非法持有毒品认罪认罚,所以从轻处罚。 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