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留守儿童;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进行了再审。 原审认定被告陈贤聪,男,1955年生人,汉族。 有以下犯罪事实。 自2018年6月份开始,到2019年6月份为止。 为期一年左右的时间。 陈贤聪以给予受害者谌某(事发时不满十二周岁)以零花钱的方式,对其实施诱奸。 作者注:谌,不作姓氏时,读chen,二声;作姓氏读shen,四声。 作案地点有的时候是自家的化肥库。 甚至还有邻居家的厨房。 直到2019年的6月8日,女孩的奶奶发觉异常进行报警。 陈贤聪自知罪行败露,选择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 并且主动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获得了谅解。 所以原审判决陈贤聪奸淫幼女,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恶劣),获刑五年。 缺舟: 但是检察院进行了抗诉。 因为在原审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女孩留守儿童的身份。 女孩父母离异,所以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之前我就集中给大家说过,留守儿童一般由老人看管。 但是往往老人精力有限,还得忙着农活,还得照看孩子,必然有所缺失。 加上周围人群又是没什么防备之心。 很容易被这种村里的人渣所盯上,实施侵犯。 这里说了留守儿童容易遭受侵犯的原因。 法律自然比我们想得更加周到和严苛。 在相关的惩治条款里,有一条对于留守儿童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系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从重处罚。 再审法院认可了这一说法,对于法律适应性予以纠正。 但也同时认为,原审只是有所遗漏和适应性错误。 在具体罪名和量刑方面适当。 所以最终决定,驳回抗诉,维系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