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破裂的婚姻,法律就要做出最准确的判断;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民事二审判决。 原审认定原告吴某,女,生于1976年,汉族。 被告张某,男,生于1964年,汉族。 双方之间存在以下纠纷。 两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可以看出来两人差了12岁),并在一年后有了女儿张1。 2012年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吴某独自一人外出打工。 一年后张某就因为非法拘禁罪被警方拘留。(7天后释放) 而受害者不是别人,正是女儿张1。 同年吴某和张某诉讼离婚。 但是第一次失败了。 随后吴某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这一次吴某的诉求除了离婚之外,还要拿回女儿的抚养权。 缺舟: 根据吴某所说,自己看错了张某。 婚后的张某不但不孝顺父母,而且好吃懒做、脾气暴躁。 经常就摔锅砸盆,最后将气不满足于发泄到这种没有生命的静物。 而是转向了吴某,对其实施家暴。 这样的纠纷之下,吴某就跑出去了。(而其得知张某拘禁并性侵女儿张1) 张某所做的挽回并不是说改善自己的缺点,用爱去感化妻子。 相反用极端的方式,去证明妻子离开自己是对的。 他经常会给吴某以及其她的亲属打电话,进行威胁。 在第一次离婚的时候,法院希望张某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生活。 所以没有判决离婚。 这一次吴某是下定决心。 张某肯定了吴某的大部分说法,对于自己品行不端和虐待女儿进行了否认。 表达自己主观上不希望离婚,希望能够和好。 根据一审法院对于这起离婚、抚养权案的判定结果来看。 法院认为张某和吴某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 之前的离婚诉讼当中已经给过机会。 但是双方仍然是分居生活,没有明显的改善夫妻关系意愿。 所以准许双方离婚。 而张某曾经非法拘禁过女儿,从这种前科来看应当交由吴某抚养。 这里提一下,只说了非法拘禁,没有强奸行为。 那么应该是不存在性侵问题。 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于是有了二审。 二审审理期间,吴某的态度斩钉截铁。 "现在与他(指张某)没有感情,也不可能和好" 所以综合上述的说法和态度。 二审驳回上诉,维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