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平常会不会想,如果碰见你朋友出轨了,你会不会告诉他的另一半。今天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重庆某男子遇见室友"出轨",偷拍后发给对方女友,最终被法院判决侵犯隐私权。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检索案例全文。#出轨##隐私权# 案号:(2021)渝0101民初2425号 人物关系 原告:冉某(女,系被告室友的出轨对象) 被告:谢某(男,碰见室友出轨) 案外人:陈某(男,系 被告室友) 案外人:张某(女,系 被告室友的女朋友) 原告陈述 原、被告系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2020年8月21日被告谢某无故侵入原告与陈某租赁位于万州区××公寓××幢××单元××室住宅, 并拍摄二人私密床上照片、视频,原告及陈某阻止其行为,被告将陈某打伤,还言语侮辱原告。 被告回到学校后,擅自将原告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原告出轨、侮辱原告。 原告知晓后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侵权请联系删除 被告陈述 被告谢某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行为,被告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张某并无不当。被告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张某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只是在迫于原告父亲的压力下发给原告父亲。 被告拍摄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租住,并非原告的私密空间。 被告谢某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如下:2020年8月21日晚上23时许, 被告无法进入位于万州区××公寓××幢××单元××室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 ,被告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原告及陈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张某导致该照片传播。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本院认定为10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定本案律师费为2500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原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 二、被告谢加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道歉, 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15天 ; 三、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3500元。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侵权请联系删除 【小林有话说】这案子真的很魔幻,首先因为被告进不去和他室友共同租住的房子(原被告说法不一,我都没弄明白到底这房子是谁跟谁租的,这是我合理推测),然后翻窗进去,发现室友出轨。接着把出轨视频发给对方女友,我寻思,能一起在外面租房子住的,应该都是关系比较好的朋友了吧,就这么着急把视频把视频发给对方女友,也不给对方一点解释机会,emm.........可能是正义感满满吧。最后,被告要求对方每日在朋友圈道歉一次,这是什么骚操作???这下岂不是全世界都知道你们"出轨"了吗?当然,法院并未认定说他们有"出轨行为",但是正常人会怎么想?难道你们俩脱光衣服是在床上下飞行棋吗? 你对这个话题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们。 如果你有其他法律内容想了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在接下里解答点赞数量最多的问题。d(-_^) 喜欢我们的朋友,记得一键四连,点赞、收藏、转发加评论!b( ̄▽ ̄)d |奇闻案卷|女大学生夜访男宿,男生付出爱的代价 |奇闻案卷|上班时间浏览成人网站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奇闻案卷|那一夜,我没有拒绝Ta!从"二进地宫"到"二进宫" |奇闻案卷|强奸变诬告陷害,原告变被告 |奇闻案卷|为了你的一夜雄风,我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