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 案情简介 夏某与张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经成年。夏某、张某婚后共同在哈尔滨市有住房两套、门市房一套,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市出租。2009年4月,夏某被诊断患有"再生性障碍贫血",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夏某自己负担。夏某现为哈尔滨市某国企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250元,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夏某收取。张某系某公司高管监理,收入较高,患有"脂肪肝、肾囊肿疾病",有母亲需赡养。 近年来,夏某、张某因性格不合及夏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因夏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张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2020年6月5日,夏某诉至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某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张某辩称,夏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医保报销医疗费,其家里的多年积蓄全在夏某处,他也身患多病,还要赡养90多岁的母亲,不同意支付夏某扶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夏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夏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张某离家出走,使夏某陷入生活困难,并且现在夏某病休期间工资收入微薄,虽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之外,自己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其费用相对夏某的收入,难以承担。故夏某生活很困难,而张某每个月收入都在万元以上,因此,张某应当付给夏某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根据双方的情况,考虑到夏某另外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张某支付夏某1000元/月扶养费较适宜。 故法院判决: 张某每月付给夏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 夏某、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法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具有法律强制性,即扶养义务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关于扶养的方式,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另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夫妻之间的扶养金应当包括日常生活起码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互相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法律义务,尤其在一方年老体弱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配偶承担扶养义务呢? 扶养责任的承担,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即使生活困难,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并且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需要扶养是指该方有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时,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需要扶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也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例如医疗票据和医院诊断以及因身体关系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的证明,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对方有能力给付扶养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