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为何能回国?谈一谈美加引渡协议
众所周知,无需赘言,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被非法扣押1028天,是老美的政治阴谋,以及与谄媚者加拿大共导共演的政治舞台剧。
那么,老美坚持了1028天,为什么坚持不动了?孟晚舟女士为什么终能回国呢?
当然,政治背景下,必须是因为我们的祖国充分尊重人权,积极为我国公民谋权。在这样一份信念之下,也一定是基于我们的祖国足够强大,能够与之抗衡。才赢得了如今的局面,争取到孟晚舟女士平安回家。
如果信念有颜色,必然是中国红。
那么,抛开政治因素和阴谋论,单从形式上看,孟晚舟女士又为何能够回家呢?
这个问题,必然绕不开美国和加拿大关于引渡的约定。
美加引渡前提条件
美国与加拿大两国正式的引渡条约首次生效于 1976 年,该条约在 1971 年签订,1974 年修正,并在 1976 年批准生效,至此美加之间的引渡制度框架逐渐成型。
《美加引渡条约》第2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所涉罪行在加拿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中均应可能面临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根据该条规定,美加引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双重犯罪,也就是不管是加拿大法律还是美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2、该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根据两国国内法,都可能会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美加引渡程序
1、美国为引渡目的,而向加拿大司法部作出逮捕或者临时逮捕的请求。加拿大司法部在收到申请后,授权总检察长向高级法院申请临时逮捕。
2、抓捕后,美国应于60日内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超期申请的,应予释放)。
3、加拿大司法部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签发授权进行书,授权总检察长代表美国申请法院拘押令。
4、法官在收到授权进行书后,开始进行引渡听审,以判断在引渡法的框架内,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支撑引渡,是否应签发拘押令。此处并不需要实质审查,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需要形式上合理确信。
5、针对法官签发的释放、停止相关程序或者准予引渡的命令,当事人享有上诉权。
6、准予引渡的,进行司法移交。不准予引渡的,予以释放。
从以上程序而言,加方两项审查权对最终是否准予引渡尤为关键:
第一,在美方提交正式引渡请求后,加方司法部负责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签发"授权进行书"。
第二,加拿大司法在引渡听证会后,对案件再次进行审查,最后决定是否引渡。
从程序而言,对于美方请求引渡的证据要求并不严格。
虽然,从程序上而言,审查决定权在于加方,但是程序的启动在于美方。
因美方与孟晚舟女士达成延迟起诉的协议,也就是从根本上撤回了引渡申请。既然现在不起诉,也就没有了引渡的基础。从程序上而言,加拿大司法部就应立即签发释放命令。
但,没有引渡基础,加拿大真的只能乖乖放人吗?作为美国的谄媚者,加拿大看美国眼色行事,美国都不追究了,加拿大自然也不敢擅自加码拿大,立马乖乖放人了。
写在最后:欢迎孟晚舟女士回家!
(孟晚舟) 轻舟虽晚已归航
(任正非) 是非即正再飞扬
(横批) 大有华为
我是侃侃,欢迎关注我,与我一起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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