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中招!即使没有签培训协议,5年内离职可能要赔培训费
2018年4月,郭美丽和公司第三次续签,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看中郭美丽的发展潜力,准备出资送郭美丽去参加由北京大学EDP举办的专项业务课程培训班。郭美丽表示自己已于当年2月报名学习了,不必重复报名,但要求公司报销报名费,公司同意了郭美丽的报销请求,报销报名费5万元。
2019年4月,郭美丽提出离职,公司要求郭美丽必须为公司服务满五年,或者要补偿培训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郭美丽抗辩称:公司是报销了报名费,但并没有实际进行过培训,而且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限,没有签过服务期协议,五年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黄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作五年服务期计算;黄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黄某赔偿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因此,黄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损失,应支付的培训费用为4万元。
【知识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