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酒毁了一桌人 "我饿了""我在这,你过来接我。"午夜,小F发微信给不久前认识的烧烤店员工M。员工M看到微信后,用电动车把小F接到了烧烤店。小F点了几串烧烤,说想要喝酒,M便从柜台里拿了剩余少量白酒的酒瓶给她倒了点。不远处的桌子上,三位男士正在喝酒聊天,看到孤身买醉的小F,便和其搭讪,并将小F邀请到了他们的桌子。 在随后的两个半小时里,四人觥筹交错,相谈甚欢。其中,小F出现了反复搓脸、撩头发、低头张嘴深呼吸等饮酒过量的反应,但在男士多次的劝说下,又继续饮酒。在凌晨4点左右,小F的身体出现了抽搐,烧烤店的服务员马上进行了简单施救并报警,遗憾的是,当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场时,小F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小F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的条件。事故发生后,小F的养父将烧烤店和当晚在场的两位员工、以及三位共同饮酒的男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8万。一场陌生人之间的酒局,却毁了在座的每一个人。 醉酒常引恶果 如果小F没有死,那这晚会不会还只是一次陌生人之间的相互取暖?这一场来自陌生人的酒局,会以陌生人的方式结束,酒局结束,四人离去,小F就在意识几乎全无的状况下,行使着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力,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可她还算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在酒精的刺激下,她可能口出狂言引发矛盾,可能拿起利器伤害别人,可能被某个路过的心怀不轨之人带回家"共度良宵",更可能席地而睡,衣冠不整,引得来往路人频频侧目。这些都有发生的可能,都不是凭空的假设,这些事就出现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 在日常生活中,醉酒的人因为意识受到影响总是会成为别人的"猎物",尤其是醉酒的女生。甚至有些人会将此视为一种机会,专门守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门口等待饮酒过多的女孩,趁她们意识不清时侵犯她们,将此称之为"捡尸"。例如,2016年7月,南宁"捡尸门"一案,一名妙龄女子喝醉酒被人捡尸扒光衣服性侵,犯罪分子在对她实施性侵后,还丧心病狂地拍下裸照,在网上炫耀。我们难以想象当这名女子在醒来后,看到自己成了"艳照门"的女主角,该多么崩溃。许多醉酒女生会被捡尸者衣不蔽体地扔在路边,这令她们承受了被多次性侵的风险。这些被侵犯的女孩在清醒后根本不知道谁或几个人曾与自己发生了关系,甚至不知道其中某个人是否有性病。无法记住性侵者的样子让她们没有办法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即便有人记住了,也会因心理的巨大压力不敢报警。 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吗 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办法改善吗?那些一起喝酒的人,他们明明处于一种较为清醒的状态,他们是可以预见到女孩在醉酒的状态下是会遇到危险的,对于女孩受到的伤害难道他们就没有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共同饮酒人有着四方面的要求: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的情况下劝其喝酒的应当承担责任。2.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同饮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4.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 法律是否该对公共场合饮酒进行规制 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共同饮酒人的义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依旧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情况。例如,独自醉酒、同饮的几人均处于醉酒状态等等,这些又该怎么办?他们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在整个社会所共有的公共场合里做出一件又一件在清醒状态下不会做出的事情,有的伤害风气、有的挑战人性、有的挑起矛盾,每一件都对这个社会产生着伤害。为了这个社会能够更好地发展、为了这个社会里的人能够生活得更好,我们是不是应该对有法律能够对公共场合醉酒这一行为进行限制。这一限制并不是说一定不允许人在公共场合喝酒,而是让公告场合喝酒这个行为有一个更为安全的环境,例如控制在公告场合中独自饮酒人士的供酒量、在一桌人中必须有人保持清醒状态等等。如果我们能够有相关法律政策出台,为公共场合喝酒营造一个更为安全的环境,那么因为醉酒而发生的伤害和悲剧也许会越来越少。 喝酒这件事,本是为了助兴,但醉酒却常常让人出尽了洋相。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切莫让贪杯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