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 2018年11月份,陈某某与贺某在抖音直播间相识,之后两人相约见面,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某某多次在贺某直播间赠送礼物,价值达5000元。2019年1月11日、 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贺某以钱紧张为由,要求陈某某向贺某招商银行的账户转账共计92000元, 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给贺某转款1314元,2020年5月20日,陈某某给贺某的账户转账520元。双方在恋爱期间还有许多零碎的转账和送礼物等行为。 2020年9月,陈某某、贺某双方因小事发生争执,之后的几个月,二人一直分分合合,最后二人的恋爱以失败告终。2021年3月,贺某与他人结婚。陈某某认为贺某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贺某本是恋爱关系,双方也是家境一般的普通人,原告愿意给付92000元的金额给原告,可见双方的交往也是以结婚为目的,该款应当理解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被告已经与他人结婚,结婚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故原告给付的92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原告多次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向被告的账户转账520元或者1314元不等金额,以及陈某某在直播间送给贺某的礼物,这种小额的金钱往来,含有一定的社会广泛认可的一种特殊含义,是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原告在恋爱结束后要求返还,是不符合常理的,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贺某返还陈某某92000元。贺某不服,认为陈某某为其转账从未提及过还款的事宜,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种情况要区分借款合同、彩礼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就本案而言,陈某某给予贺某金钱,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可见二人之间是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而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有婚约时,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女方一定金钱或者物品的习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恋爱期间,双方处于交往期,还没有走到谈婚论嫁见家长的地步,如将这时候的经济往来定义为彩礼,与民间习俗也不相符合。 笔者认为这种性质的经济往来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就本案而言,陈某某是应贺某要求转账,陈某某是以结婚为目的在三次共支付了92000元,如果二人不是基于这种恋爱这种特殊关系,陈某某是不可能转给贺某的,陈某某支付该笔金额,并不是以要求贺某返还该笔金额为目的,而是意图和贺某结为夫妻,该笔经济往来在没有返还的意图之下,应当认定为赠与。 但这种赠与与其他性质的赠与有所不同,它包含了一个隐藏的条件,即双方应当结婚为附加条件,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则没有达到附条件的目的,双方的赠与行为因条件没有达成而可以撤销。但而转账520, 1314等这些小额数字,一般认定为表示爱意的行为,就应当视为不附加条件的赠与,不可以在恋爱结束后要求返还。 普法提示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 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例如有相应的还款计划、借条或者有类似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