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了也要支付抚养费?法院依约定
编辑 / 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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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生育了女儿小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唐由女方刘某抚养,男方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学业结束为止。
2016年,小唐年满十八周岁成年。2016年9月起,小唐就读哈尔滨市某大学,学制四年,期间共计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21700元,花费生活费约60000元。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小唐大学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一半即40850元。小唐本人当庭陈述称,大学期间所有花费中,被告唐某给付了4000元,其余均为刘某给付,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被告唐某认可小唐向学校缴纳的学习费用,但认为生活费用过高,且称因小唐当时已经成年,故拒绝支付所有费用。
法院判决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抚养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大都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来源仍旧依赖于父母的抚养费用,但这是一种亲情和道德上的满足和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年满十八周岁已经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半工半读等方式维持生活,完成学业,而非必须依赖于父母的抚养。故法律并没有把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因此,本案中小唐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并不是原、被告的法定义务,如无约定,一方支付后,也没有向另一方主张的权利。
2、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协议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现状,接受大学教育属于合乎情理的选择,且也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
因此,原、被告之女小唐进入大学学习并不超出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的"完成学业"范围,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小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唐某未付。刘某垫付,故对原告刘某请求中符合双方约定的教育费,法院予以支持。但离婚协议约定仅限于"教育费、医疗费",并不包括生活费用,故原告请求中的生活费用,不属于被告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约定义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普法提示
对于上述类型案件的处理,各地区法院处理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 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应该为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应该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但是不应该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 对于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约定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
笔者同意第二点种观点,我国大学费用教育较高,如果没有父母的支持,子女仅凭打工赚钱很难支持高额的学费,虽然法律没有保护这部分的费用,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法院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