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胡昊 排版 / 小荆 --- 经常上网的朋友有时会看到澳门赌球、荷官发牌之类弹跳出来的广告页面,且怎么关闭都关闭不掉。这些设立在境外的服务器,很多都是用于过账洗钱或网络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上赌博,在赌场中将不法收入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由其将代币支付少量手续费后兑换回现金,从而把黑钱洗"白",或者通过相关注册通道进行个人信息注册、账户绑定、短信认证等,从而造成财产损失,这是大家都普遍知道的,那么咱们的生活中,有些时候,不知不觉,你就成为了网络诈骗的"帮凶"。今天,咱们就简单聊一下,你,是怎么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的。 1 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洗钱" 洗钱 是一种将非法所得通过手段使其合法化的方式。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简单列举一些常见的"洗钱"的方式。包括:利用某些现金密集行业洗钱,比如娱乐场所以及首饰店铺等,便宜酒水或者珠宝以高价出售给过账的人,再正常上税;高价购置动产不动产,低价转卖套现;开皮包公司、没有任何人员班底和实际交易,通过虚拟交易过账;送子女出国进行虚拟高消费,从而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 上述这些方式总结起来,不外乎就是混淆有或者没有,颠倒值或者不值。这些方法都是经过精细计算谋划展开的,相对来说,参与方均是不法分子的自己人。 另外还有一种,是咱们一不小心也可能参与其中的: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 一、不法分子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不法分子用不知情人的真实身份证,到银行声称存折与提款卡与印章丢失,另行申请新的存折与提款卡并变更印鉴。 同时,上述方法在网络诈骗中也非常常见。 真实案件是这样的。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银行卡共计15张,后出售给他人,其中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卡内流水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全部15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程某还多次向被告人卢某、周某、肖某等多人收购银行卡对外出售牟利。 被告人程某于2021年3月9日被抓捕归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及被告人卢某、周某、肖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卢某、周某、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庭查明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开卡及补卡记录,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四名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故,法庭认为,被告人程某、卢某、周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卢某、周某、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追缴被告人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元,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追缴后均予以没收。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程某做了三件事,一件事是自己制造假的身份证去银行办卡,第二件事是从卢某、周某、肖某等人处购买别人名下真实的银行卡,第三件事是将上述卡卖给洗钱的人。最终被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2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四要素 一、主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主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客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犯罪,系帮助犯的正犯化,即一般是指刑法将某些本应当属于共犯中的帮助犯行为直接独立规定为正犯行为, 并且对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 而脱离于正犯行为。 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故,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们的生活中,这种让你办卡,只要你办卡就可以送你米、油、鸡蛋,并且办卡之后不用可以随时注销,我们想一下,他们的好处是什么,没有好处还赔了一堆东西,那他们忙活什么呢。 某讯110平台曾发布《中老年人反欺诈白皮书》,白皮书显示,45-50岁的70后群体受骗占比超过65%,位居榜首;60后群体往往有闲置资金,更容易落入虚假投资等骗局,人均被骗金额最大。 无论老年人,还是年轻人,都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图小便宜,更不能为一己私利触犯国家法律,否则,面对你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