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 2021年10月,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丽江"反杀案"当事人唐雪18万余元。因被羁押,唐雪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20888.40元(一日373.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一 丽江"反杀案"经过 唐雪,女,1993年出生,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退伍女兵,丽江"反杀案"当事人。 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170厘米)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190厘米)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 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 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其父李某云担心李德湘再去闹事,要求朋友杨某、李某林等人留在其家陪同。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 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认定,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10月,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唐雪18万余元。 二 关于正当防卫 1、《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丽江"反杀案"中,身高1米9的李德湘3 次对唐雪及其家人挑衅闹事。 第一次是在唐雪回家路上拦车言语挑衅。第二次是唐雪父女讨要说法评理时,双方争执厮打,发生肢体冲突。第三次是凌晨1点多,在唐雪家门口,李德湘持菜刀砍砸大门、出手挑衅主动殴打唐雪。这一次,被唐雪防卫"反杀"。 "反杀"当夜,唐雪家中有母亲、高龄的奶奶,及不满 2 岁的侄子、刚2个月的侄女,家里是妇孺老人。大半夜家门被人持刀砍砸,又被身高1米九9的男子主动殴打,紧急情形之下,唐雪不得不出手防卫。 但在正当防卫"反杀"李德湘后,唐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甚至竟然随后被检察机关批捕、公诉至法院,要求被认定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 3、为什么正当防卫"反杀"却被起诉呢? ■■■ 1)唐雪"反杀"案之前,以往的"正当防卫"认定都是严格、保守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难。加之法条规定也相对原则、笼统,使得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如在刑法正当防卫的条款中, "正在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较笼统,没有进一步的细化,不容易把握,因此对进行防卫的人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难。 立法考虑不周、脱离实际,正当防卫条款在立法时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即认为防卫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但是这明显脱离实际。在实际中,不法侵害的行为类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及相关危害后果等,防卫的人并不一定能作出理性的分析。 因为防卫的人本身处于被动的地位,面对违法犯罪行为,防卫人情绪是紧张激动的,现场防卫的情境也往往处于突发而强烈对抗、紧张激烈的地步。此时,要求受侵害一方在防卫时是"完全理性人",恰如其分地判断及进行"合理防卫",这很难实现,也是很不合理的。 ■■■ 2)正当防卫认定难,导致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正当防卫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因此,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一旦发生死伤结果,因为现实因素的影响,如"死者为大"、"杀人偿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等观念的影响,法院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却并未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三 目前正当防卫的认定 2020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布并同日实施。 ■■■ 1、作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该《意见》对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做了细化。如第5条规定了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6条规定了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第7条规定了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第8条规定了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第9条规定了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第10条规定了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2、从立法精神上来说,该《意见》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3、该《意见》也指出,正当防卫要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 4、正当防卫案件经常陷入争议,也体现了法理情的冲突。因此,《意见》指出,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该《意见》也指出,要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