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告知女友遭人性侵,联合朋友将对方拘禁进行侮辱
"出事还得靠亲属给擦屁股;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男,1989年出生。
系抢劫前科犯。
在2010年12月6日,被广东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
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某,男,1995年出生。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6日8时许。
彭某伙同朱某、叶某(另案处理)还有一名人员"黄毛"。(审判时系在逃状态,身份未知)
一行四人将彭某、颜某和魏某三人拘禁。
给出的理由是叶某的女朋友"刘某"被彭某性侵。
当时是"黄毛"打电话通知三人。
几人将三名受害者控制后,询问是否带刘某去开房。
彭某做了否认。
四人随即对于三名受害者实施了殴打。(轻微伤)
最后抢劫了彭某1000元。(声称是检查身体)
后续又要再索要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彭某先前不答应,但是没想到四人居然想出侮辱的法子。
把三人的私处用针线捆绑起来,然后让他们做上下深蹲运动。
受不了的彭某表示答应。
后续彭某以筹钱为契机,联系到自己的朋友委托其报警。
朱某被当场抓住。 缺舟:
彭某的女友朱1赔偿三名受害者1500元。
三人对于两人(彭某和朱某)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朱某和彭某两人采取殴打和侮辱等手段。
非法拘禁他人,限制自由,并致使两人轻微伤。
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且在共同犯罪当中,朱某和彭某,均起到了主要作用。
系主犯,需要承担全部的犯罪责任。
另外两人还在非法俱进过程中对于三名受害者实施了殴打和侮辱。
所以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对两人进行判决。
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其实说白了,这根本就不是为别人出气的问题。
就算这种事是真的,人家男朋友都没这么激动。
这两人却表现得义愤填膺。
就是想要趁机搞点钱而已。
就好像是在教育过程中,孩子明明只是犯了一点错,或者动作有些别扭。
有的老师就会抓住不放,进行体罚。
说白了就是从单纯的教育。,变成了泄私愤。
这件事也一样。
看似打着所谓的正义惩戒幌子,不顾法律,不管条文规则。
本质是满足自己的私欲。
这个和那种所谓的绝对正义执行,在行为上是一样的。